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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优秀党员评比条例

所属栏目: 学校党支部范文  更新时间:2016-05-0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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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评比范围与对象:

  学校全体党员

  二、评选条件

  (一)具体条件:

  1、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一致,积极做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2、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克已奉公,吃苦耐劳,具有奉献精神。

  3、认真执行党章、“准则”,遵守党纪国法,带关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模范地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关心时事政治,刻苦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知识,积极投身教育改革,工作勇挑重担,注重教书育人,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处处作群众表率。

  5、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严于律已,清政廉洁,公道正派,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一切违法乱纪和败坏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作斗争,能作群众的表率。

  (二)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能参加评选:

  1、近两年内有违反计划生育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2、违反师德规范及其有关规定的。

  3、工作中不服从分配的。

  4、工作散漫,服务意识较差的。

  5、每学年请事假累计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病假累计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

  6、有其他影响教育工作者形象行为的。

  三、表彰形式:

  每年度按20%的比例进行一次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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