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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科主要工作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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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科主要工作制度

(一)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正确地执行国家预算,加强财务管理,保证国家资金合理节约地使用,特制定本制度。1、预算计划(1)每年十月上旬,各科室根据学校下年度的教学任务情况,提出下年度所需经费和教学设备初步意见,送交财务科汇总后,提交校务会议审查,由校长签发报财政厅审定。(2)财务科根据财政厅下达的年度预算及各科室的具体情况,安排年度预算,各科室根据学校审定的指标,安排购置计划和用款计划(一式二份)送交财务科。(3)各科室预算外的购置,必须先报追加预算,经主管财务的校长批准后方可购置。2、现金管理(1)按照银行规定的数额,库存现金数额必须保持在银行核定的限额以下,超过部分,由现金出纳员及时提出送存银行。(2)用现金购买物品或支付劳务开支等按单项发货票金额,一次不得超过一千元,超过一千元的使用转帐支票支付;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现金超过一千元的,由主管财务的校长批准。(3)凡属于在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内开支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等项目,一律由银行提取现金发放,不得坐支。3、借款(1)借用现金,一律填写借款单,二百元以内经借款部门负责人签字,由财务科长批准,二百以上经主管财务的校长批准,凭据到财务科办理借款。(2)使用汇票、付款委托书、转帐支票,要注明收款单位、用途、金额、付款日期;二百以内由财务科长批准,二百元以上经主管财务的校长批准,凭据到财务科办理借款手续。借出的支票必须妥善保管,发生丢失由借款人负责。(3)通过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的购置,首先由购置部门签订购货合同,一律经主管财务的校长批准后到财务科办理手续。(4)动用一万元经费的财务活动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5)职工因私事借款,原则上不办理,特殊情况经借款人申请,所在部门签署意见,由财务科科长批准。借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一千元,并同时做出还款计划,借款后五个月内由工资扣还。4、差旅费(1)因公在沈阳市内出差,经科室领导批准;到外省、市、县出差由各主管校长批准,并由出差者提前到财务科预约,以便提取备用金。(2)出差工作人员本着节约的精神,要按指定出差路线、地点办事,绕道乘车或游山玩水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报销差旅费、会议费和探亲费的标准,一律按财政部门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二)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加强我校的财务预算管理和监督,加强宏观调控,规范财经秩序,科学合理有效的利用资金,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学校财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它能反映学校总体财力和资金投向,是学校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也是学校规模和事业发展方向的综合反映。学校在编制财务预算时,必须确保预算收入的可靠性和预算支出的科学性、可行性。
  第3条 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学校可能组织到的收入情况,统筹、合理安排支出项目,一般不编制赤字预算;不排除因为特殊的原因在某些年份中实行必要的赤字预算,但其赤字额必须控制在可以动用的历年积累的范围内。
  第4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12月31日止。
  第5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第二章 预算的收支范围第6条 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7条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项内容。
  第8条 支出预算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建支出等项内容。经常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学生奖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及图书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项目,专项支出按用途分别编列到有关项目。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  第9条 学校财务科在每年十月初,向学校纳入预算管理的部门印发编制下一年度各项经费收入情况和需求计划的通知。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应根据下一年度的工作任务,编报收入预算和经费需求预算,经各部门负责人签章后于十月底报财务科。
第10条 财务科在编制预算时,应按规定合理划分不同类型的收入,将应列入预算的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预算;应按照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即在扣除各项专项经费后,首先在保证人员经费支出和开展教学、科研、行政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开支的前提下,然后再安排其他各项支出。自筹基建支出应在保证正常工作支出需要及保证正常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纳入预算的自筹基建资金要纳入基建财务管理范畴。第11条 财务科根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学校事业计划、本年度收入预计、各部门经费需求等因素做好综合财务预算草案的编制,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学校财务预算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与调整第12条 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长、财务科长、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部门主要领导具体负责校内预算的执行工作。
第13条 学校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并经校长签批以后,即成为学校办理财务收支活动的一项重要依据,各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第14条 学校的收入是安排预算支出的基础,积极组织合法收入是学校财务预算管理的首要任务。财务科要监督各项收入来源是否合理、合法,有否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各部门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和资金外存。
  第15条 校内有关部门的各种收入,财务科根据学校规定进行分配,并根据分配比例调整有关部门的预算收入。
  第16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贯彻“经费包干、合理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预算管理原则。调动各部门预算管理的积极性,学校将核定后的预算支出下达到各部门,各部门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负责管理使用,确保本部门的各项任务顺利完成。财务科对单位经费开支的报销按照《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学校内部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严格把关和监督,要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确保各部门依法办理财务收支。
  第17条 学校下达给各部门的专项经费,应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各部门必须保证专项经费全部用于具体项目,不得挤占、挪用。
  第18条 为便于各部门领导及时了解经费使用情况,加强对经费支出的控制,财务科将定期把各单位经费开支及限额结余情况通知给各部门。
  第19条 为了保证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权威性,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务部门一般情况下不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指标的支出,特殊情况需经财务主管校长批准,财务部门进行预算调整、追加经费指标,方可办理支出。
  第20条 预算年度开始,在本年预算未经批准之前,财务科暂按上一年度同期预算支出额预先拨付资金(专项经费除外),以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第五章 预算的监督和审计  第21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在校长的领导下,财务科负责对学校各级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控制,并定期向各级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六章 预算的决策与分析  第22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务科要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提供给有关领导,供领导决策。预算年度终了,财务科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决算报告,分析说明预算收支与实际之间的差异;事业计划的完成情况,总结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经验,找出差距,提出改进预算管理的建议。第七章 附 则第23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校财务科。
第24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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