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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产管理制度四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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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任何物资添置须经申请、报批,由有关主管或校长同意后,经外勤采购、财产管理员验收、登记后,各方签字再可报销。
  二、学校任何财产归总务部门统一管理,各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调动或处理,凡报废物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经总务部门转报主管校长同意后,统一由总务部门处理。
  三、财产管理员应及时验收登帐,定期与会计、各实验室、电教中心、机房等有关人员进行抽查,核对工作,做到帐帐相符、帐册相符、帐物相符。
  四、凡教室内物品或出借物品实行谁使用谁保管原则,责任部门每学期结束进行检查,任何公物(包括绿化)损坏都应酌情赔偿,并开据发票。
  五、教室、场馆等临时出借,都须通过总务部门及校长室同意,并由总务部门按规定收费。
  六、凡因工作需要,向有关部门借用或保管的物品器材,都要出据借条或登入个人借物卡,使用完毕应及时归还。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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