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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操作规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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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增强收费工作的透明度,根据内发改费字[2005]1254号文件要求及相关规定特制订本操作规程。本规程主要对义务教育学段的收费工作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其他学校和单位的收费也要按本规程中的相应条款执行。

一、全市教育系统收费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协调管理,各校要按照市教育局的要求,根据上级相关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服务性事项收费规定进行收费。各校不得擅自收取任何费用(含为其他单位代收)。教育督导室具体负责教育系统的收费工作。

二、收费前各学校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专用票据。

三、每学期开学前,市教育局将“一费制”收费项目及标准、服务性事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在电视台及报纸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同时下发本学期义教阶段收费执行标准。学校也要向广大学生、家长广泛宣传收费政策,并将上级有关最新“一费制”收费文件、收费项目及标准、服务性事项收费项目及市教育局规定的本学期收费项目、标准在学校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四、学校收费前要向家长发放收费通知单、选择性服务事项收费价格明细卡,在家长知晓和同意的原则下一次性收取。家长签字后将通知单及明细卡一并收回保存。

五、学校可以为学生提供有偿服务事项,学校服务事项要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学校服务事项在市教育统一管理下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服务性事项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学校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由学校代为办理的有关事项。学校服务性事项包括统一管理服务性事项和选择性代办事项。

(一)统一管理服务性事项包括:学生体检(含体质检测)、疫苗注射、流行性疾病防治等卫生保健方面和学生参加学工、学农、学军、社会实践活动等专题性教育的校外活动。

对统一管理代办事项的服务性收费,采取集中预收,期末结算的原则。学校在规定服务事项和预收金额范围内,根据学生实际需要选定项目和内容,每学期初集中预收一次,每学期末,学校分年级结算并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及时清欠预收费用。

(二)选择性服务事项包括:课后托管、学生练习(综合训练)题的印刷、校服、热饭、饮用水、学生奶、观看电影等。

学校为学生提供选择性服务事项,应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学生自愿选择的原则。学校要按照规定的选择性服务事项进行成本核算后列出收费价格明细卡,书面征得学生家长同意,经校务会讨论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价格收取。

对学生练习(综合训练)题的印刷、课后托管、热饭、饮用水、学生奶等经常性的服务事项的收费,学校在学期初与其他收费一并进行;对制作校服、观看电影等服务性事项的收费在学校提供该项服务时按上述规定程序收取。

六、学校要通过信函或家长会等方式,向学生家长广泛宣传服务性事项收费的有关规定,以征得学生家长的理解和支持。每学期末,学校要以通知单的形式将“一费制”中的课本费、作业本费及服务事项的收费等代收费的支出情况告知学生家长。

七、学校收取的服务性事项收费资金一律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同时要出具合法收费收据,不得公款私存或设立小金库。

八、学校的收费收入(指杂费、学费等)必须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存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办公费、水电费、设备购置费及改善办学条件等公用经费的支出。杂费收支情况应每年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九、收费项目中的代收费及服务性事项收费要按学期及时结算,不得跨学期结转。

十、学校收费采取登记报告制度,各校在学期末(六月和十一月)将本学期收费情况按规定表格报送教育督导室。

十一、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学生订购报刊、杂志、学生奶、饮用水等;不得代其他单位动员、组织订购各类物品,不得开展商业推销活动;不得向学生强行摊派。

十二、高中及其他教育单位收费情况要在教育督导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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