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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民主选举制度二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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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学校党委每届任期五年,党支部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必须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
  二、党委和党的支部委员会改选换届采取召开党员大会的方式进行。其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本届党委(支委)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本届党委(支委)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三)选举新一届党委和支委。
  三、选举党委和支部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党章的规定,采取无记名差额投票方式产生。
  (一)召开全体党员大会之前,必须在党内广泛开展民主集中制的教育,使党员明确召开党员大会的目的和意义,明确选举规定,珍惜和正确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
  (二)党委和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名单的产生,必须发动党员,由党员自下而上酝酿提名,自上而下协商,最后集中多数党员的意志产生。党委和支部委员候选人预备名单上报局党委审批。经过上级批准后,召开全体党员大会,大会由上届党委(支部)委员会主持,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党员人数的4/5时,会议有效。党员有权利对某些候选人的情况提出质询,党组织应作出解答,根据多数党员的意志可以更换候选人,当大家意见统一后,则通过正式候选人名单并进行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党委(支部)委员。当选的党委(支部)委员的票数应超过支部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党委(支部)正副书记的产生,应召开新的一届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分别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并上报局党委批准。
  (三)新的一届党委(支部)委员会产生后,要做好分工,制定工作、会议、学习、民主生活会等制度,使各自的工作走上正轨。
  四、在选举中,必须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的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切实履行和保障党员的权利。党的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在选举过程中,绝不允许进行派别和非组织活动,绝不允许追查选票、虚报选票以及打击报复等违反党章的行为。对有破坏选举行为的人,轻者要给予批评教育,重者要级予党纪处分。如果发现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委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及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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