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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学生伤害事故暂行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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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学校各部门,班主任及科任教师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做到警钟长鸣,时刻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二、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不伤害学生的自尊心,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严禁漫骂或侮辱学生。凡因此造成学生外出、自伤或自杀,教师本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三、爱岗敬业,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在工作期间,凡因不负责任,擅离工作岗位,教育方法不当,或对可能发生的伤害不能正确预见又未采取措施而引发的学生伤害事件,教师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学校总务后勤及保卫人员,要经常对学校建筑、活动及照明、场地、消防等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进上报,并采取积极措施加以修理;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凡因玩忽职守而造成学生伤害的,当事人应负主要责任。
  五、伙管员采购的蔬菜、肉、禽、蛋及其它食品要新鲜,凡是食物因霉变、过期、有毒等使师生食物中毒而造成人身伤害的,伙管员因应负主要责任。
  六、任何教师未经学校同意不得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或利用休息日组织野炊、游泳、游览、参观等一切活动,凡违反规定而造成伤害的,组织者将负主要责任。
  七、学校不得向学生推荐、提供任何饮用水、饮料或其它食品,如违犯规定,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当事人应负主要责任。
  八、所有学生只能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提前十分钟到校,凡在此之前提前到校或在双休日私自到校玩耍以及放学不按时回家造成伤害的,一律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负全部责任。
  九、学生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家长要提前告知学校,在学校不知道或难于知道,由于运动、校内外活动等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十、任何学生不得携带管制、刀具、鞭炮、玩具火药枪等其它利器和易燃易爆物品到校,违反规定造成他人伤害的,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负主要责任。
  十一、任何学生不得骑自行车上学,凡因骑自行车上学造成伤害的,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十二、学生在校期间,不遵守纪律,违反规定,因打闹等原因造成伤害的,学生本人及监护人要承担主要责任。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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