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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教师职业行为 “二十个”不准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08-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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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教师管理管理,规范教师行为,建设具有崇高职业道德的教职工队伍,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使我镇教育事业健康和谐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教育系统实际,现对我镇教职工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教职工应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服从学校或县教育局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圆满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二条、教职工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做到:自觉参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考试;自觉接受各种考核和考评;不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在思想行动上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保持一致,不抵触和妨碍上级重要决策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教职工应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反对“邪教”,经常参加一些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参与色情活动,严禁教职工之间及教职工与其他人员之间乱搞两性关系;上班期间不得参与打牌“带彩”。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第四条、教职工应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不信谣传谣,要虚心听取别人的意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拉帮结派,不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不拔弄是非。

  第五条、教职工应关心爱护学生,保持与学生的正常交往,不准让学生帮教职工做私事,严禁猥亵、奸污学生,一经发现,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第六条、教职工要树立校园安全、健康意识,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学校建设,威胁、伤害师生;不得歧视留守儿童;加强卫生教育,搞好预防疾病,不得瞒报、迟报或不报病情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第七条、教职工应严格遵守《信访工作条例》。反映情况、举报案件要通过正常渠道,一般应署真名;严禁在情况未了解清楚的情况下越级上访,更不得因个人恩怨捏造事实越级举报制造舆论,损害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和形象。

  第八条、教职工要遵规守纪,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无“三个一票否决”行为(指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纪律检查等)。

  第九条、教育系统干部职工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侮辱学生,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教职工言行举止要文明,上班时间不穿奇装异服,不修剪怪发,不穿拖鞋、短裤进入教学区。

  第十一条、教职工上课时间不准使用通信工具,上课应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旷工,私自调课,无特殊情况,未经请示不得随意放假。

  第十二条、教职工不准坐着讲课,不得让学生代为批改作业。

  第十三条、教职工应热爱学校,珍惜集体荣誉,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工作中不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贻误工作。

  第十四条、教职工不准在工作日中午饮酒,晚上有自习任务或其他工作的教职工也不得饮酒。

  第十五条、教职工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职去办私事、打扑克、上网聊天、炒股票以及处理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六条、教职工要姓“教”,以教育教学工作为中心,严禁私人从事营利活动,做到:不乱收费;不向学生摊派或示意推荐教材、辅导资料或学生用品,从中获利;不私招学生,进行有偿家教。

  第十七条、教职工要勤奋工作,严谨执教,严禁不备课上课,随意拖堂,作业批改不及时,教学评价反馈不及时,要按教育规律办事,遵循教学规程。

  第十八条、教职工要廉洁从教,不随意接受学生及家长的“吃、请、送”和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报”;不得要求学生家长为自己办私事;

  第十九条、教职工要拼搏进取,珍惜荣誉,不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务及其它利益;不在职评、年度考核、工资晋级中拉帮结派影响结果的公正公平性;不为他人办理假学籍、假证件、假文凭、假学生档案。

  第二十条、教职工要严格遵守《保密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向外提供学校的人、财、物基本情况,不得向招生中介人提供学生花名册,不得以抵毁他校名誉的形式来完成招生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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