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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1-03-1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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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效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维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定本制度。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关责任。

  一、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主任是班级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任课教师为具体负责人。

  二、安全工作是全体教师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制。因渎职、失职造成事故发生,学校将取消责任人当年年度评优、评模资格。

  三、学生放学途中、下课期间和作息时间的安全教育管理,班主任是第一责任人。

  四、学生上课期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为任课教师。如空堂发生安全事故由任课教师负全责。

  五、学校设施、设备的安全责任为校领导。

  六、学校举行活动,校长牵头组织的,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班级自发组织的,班主任教师是第一责任人。

  七、不服从上级指挥,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若经领导批准,领导承担主要责任,该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八、安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妥善处理。学校根据事故大小划分责任人承担的比例。

  九、各个班级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在及时处理的同时,迅速将事故情况报告学校。如需停课班主任必须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

  十、学校举行必要的集会,各班要有组织、有秩序排队进场,严防挤压事故发生。若因管理不到位而发生意外事故,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十一、各车辆所有人为直接责任人。

  十二、在遭遇不可预见的灾害时,应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安全撤离现场,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否则组织者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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