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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坏赔偿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2-02-0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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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赔偿可分现金、实物两种,也可限期负责装修好。赔偿现金标准:

  (1)损坏玻璃一块赔款5~10元。

  (2)损坏日光灯一盏赔款10~30元,插座一只7元,开关一只5~7元。

  (3)损坏凳脚一只赔款5~10元。损坏凳面一张赔款5~20元。损坏桌脚一只赔款20~40元。损坏桌面一张赔款100~150元。缺少一个螺丝1元。

  (4)损坏门、窗、床、黑板、墙壁等其他公物赔款10~200元。

  (5)损坏树木、花卉赔款2~10元。

  (6)损坏球类、图书、文娱用品、仪器、公共设施等,视情节赔偿。

  二、赔款原则应在三天内一次交清,逾期不交者应从重处理。

  三、外来人员损坏公物,当天交清有困难者,应以适当物品抵押(或由本校师生担保)后赎回,由本校师生带入者均由本校师生负责赔偿。

  四、以实物抵偿或负责修理的,原则上在三天内办好,不得拖延。

  五、谁损坏公物由谁承担赔偿,如查无人头,教室内应由班级负责赔偿,一经查清仍由损坏者承担,并视实情,从重赔罚。

  六、以上赔款,随物价浮动而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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