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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生申诉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2-12-1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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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了加强教育法制建设,依法管理学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做出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学生申诉范围

  1、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各种违纪处分不服,如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及其他处分。

  2、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如在教育管理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导致身、心伤害以及侵犯学生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实行不公正评价等。

  3、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如擅自停开国家规定的课程,无正当理由不准学生上课等。

  4、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财产权,如违法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罚款,强迫学生购买非必需教学用品或与教学无关的物品等。

  5、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的知识产权,如强行将学生参加上级竞赛和文、体比赛获得的个人奖品收归学校或教师所有等。

  第四条:申诉受理机构

  1、学生申诉的对象主要是学校和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受理申诉的机构是在校长领导之下的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

  第五条:学生申诉程序与管理

  1、申诉允许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提出。申诉人可以是学生本人,也可以是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甚至可以通过“投诉箱”向学校提出申诉。

  2、学校申诉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后,要按一定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参考多数人的意见,形成书面处理决定,并报请校务委员会最后裁决。在两星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3、对有关申诉请求,申诉委员会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做出维持、责令限期改正、撤消原决定和在管理权限内做出变更的决定。

  4、学生如对学校或教师做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在十天内再可对做出决定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条:其它问题

  1、学生申诉应说明申诉理由、申诉原因、瞬时请求。申诉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或学校规章制度提出申诉,反映问题要客观准确,申诉要求要合情合理。必要时,申诉人要提供有关书证、人证和物证。对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或借申诉之机行个人报复的,一经查实,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2、申诉受理机构或人员要严肃、公正办事,认真作好记录和资料保管,建立档案,处理结果应记录在案。

  本校学生校内申诉委员会由分管副校长、教导主任、年级主管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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