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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性侵犯主题班会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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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被性侵犯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童年,每个人的童年都有自己的梦想。  童年的梦想和记忆随着年龄的增长和成长的烦恼而模糊,渐渐地失去了那份纯洁而宝贵的童真之梦。   世界上有许多灾难和不幸事故都可以精确地统计和公布,但是有一类人身和精神双重伤害事件却无法精确统计并公布,受害者本人将伤痛永远隐忍在内心深处的角落,直至走向坟墓。  如果童年时期受到一次甚至多次性侵害,那么这个梦魇将把童年的蓝色之梦击得粉碎,终生永不泯灭。  谁也无法预料,孩子的周围是否有色狼在窥测,或许色狼已经在撕咬孩子而我们完全没有觉察。她们是否懂得什么是猥亵?猥亵来自何方?如何应对色狼?一旦受到性侵害会给他们带来什么?  谁能告诉我:色狼在哪里?色狼是什么? 我该怎么做?校园安全教育,从根本上来说就是未成年人的公共安全教育。不仅仅要防止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事故发生,更要着眼于提高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抓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突出:1 隐患排查——突出提前预防;及时发现;及时整改。2 教育常态——突出识别隐患及研究危险动态。3 教育理念——突出珍惜生命;生存第一;独立应对;避险得当。4关注特殊人群、多发事故——交通、溺水、性侵害;留守儿童。 5全面关注——突出健康成长;学业进步。  在抓校园安全工作的时候,除了交通安全;溺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消防安全;住校生安全管理;学生食堂卫生安全外,对儿童性侵犯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需要得到我们的关注新重点:    性侵犯预防教育该由谁来教?多大年龄教?           教什么?怎么教?怎么预防?!         儿童 年龄范围医学:0——14岁;少年:10岁——16岁;少先队员:14岁以下;共青团:14岁以上;幼女:14岁以下(嫖宿幼女罪)社会公认:10——12岁;未成年人保护法:0——18岁;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8岁以下。     我国法律规定:10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0岁不满18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满18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初中生以上)我们所关注的未成年人犯罪年龄——10岁至未满18岁年龄段,主要是限制民事行为的人。   通常,国际社会有“少年法”“少年法院”之说,而不像我国的“未成年人”一说。 国外的少年——是10岁到16岁之间。  我国的未成年人统称是未满18岁的青少年。世界卫生组织——儿童性侵犯概念:  指儿童卷入不能够完全理解的性活动,或因不具备相关知识而同意的性活动,或因发育程度限制而无法知情同意的性活动,或破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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