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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之星评选方案

所属栏目: 教导处范文  更新时间:2016-05-1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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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发展特长,加强对学生的榜样教育,在全校学生中创设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激发学生勇于争先的进取精神,形成良好的学风、校风,增强校园活力。学校决定开展“学习之星”和“进步之星”评选活动。现拟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全面发展,优化个性,培养特长,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树立学生正确的发展观。通过榜样的带动作用,使学生们有进一步努力、前进的目标,让更多的学生发现自己的闪光点,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评选办法

  1、每学年第一学期为第一次月考后与期末考试后,各评选一次;第二学期为期中与期末,各评选一次。

  2、学习之星: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评为“学习之星”

  ⑴七、八年级学生在期中(学年第一学期为第一次月考)、期末考试中,各考试科目总分(历史地理生物三科分别以卷面分数的40%、30%、30%计入总分)与上一次考试总分相加,排名在该年级前30名以内者。

  ⑵九年级学生在期中(学年第一学期为第一次质检)、期末考试(或中招考试)中,各考试科目总分(历史、地理、生物、体育四科分别以考试分数的40%、30%、30%、40%计入总分)与上一次考试总分相加,排名在该全年级前30名以内者。

  各年级“学习之星”按排名顺序依次分为三个星级:第1至5名为☆☆☆☆☆,第6至第15名为☆☆☆☆,第16至30名为☆☆☆。评为☆☆☆☆☆者,各考试科目均应为及格以上。

  3、进步之星:以各年级的分班成绩、学年第一学期第一次月考、第一学期期考、第二学期期中考试、期末考试(九年级为中招考试)成绩作为评选依据,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评为学习“进步之星”:

  ⑴前一轮成绩排名在100名以后的学生,评选时排名进入前50名以内者,评为“进步之星”☆☆☆☆☆,进入70名以内者评为☆☆☆☆。

  ⑵前一轮成绩排名在150名以后的学生,评选时排名进入前80名以内者,评为“进步之星”☆☆☆☆。

  ⑶前一轮成绩排名在200名以后的学生,评选时排名进入前120名以内者,评为“进步之星”☆☆☆。

  评选“进步之星”成绩的计算办法,与评选“学习之星”的计分办法相同。

  一次评选中,“学习之星”和“进步之星”可以重复评选。

  三、表彰奖励

  对评选出的“学习之星”、“进步之星”,学校将发给奖状和奖品,并在学校公告栏、学校网站进行报道和宣传,其中获评☆☆☆☆☆的“学习之星”、“进步之星”还将张挂其本人照片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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