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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职工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

所属栏目: 学校后勤范文  更新时间:2014-09-2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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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责任到人,确保我校计划生育目标任务的完成,桥下镇中心小学(以下简称甲方)与每一位教职工(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本责任书,责任如下:

1、必须严格遵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上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2、杜绝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坚持凭证经批准方能生育,计划外怀孕及非婚怀孕不得隐瞒不报,要采取人流引产等补救措施。

3、提倡晚婚晚育。男方必须年满25周岁,女方必须年满23周岁方能登记结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方能怀孕,新婚夫妇未达到生育年龄怀孕或已达到生育年龄但怀孕后未有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准生证的,要及时向甲方报告并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4、节育措施必须在县乡计生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确实不宜节育的,必须持有县乡计生技术鉴定小组证明,交甲方查验并交一份复印件,否则按未落实措施论处。

5、生育一个孩子的,要在孩子出生两个月内领独生子女证。

6、定期进行B超孕情检查。生育一孩及两孩未结扎的育龄妇女每年进行二次B超孕情检查;男职工妻子在农村或是下岗、待岗的,每年进行二次B超孕情检查,结果或其复印件交甲方归档。

7、乙方违反上述目标责任,除按《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上级计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罚外,当年年终考核、职称评定“一票否决”。 

甲方:中心小学                    乙方:               

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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