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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义务教育法》为素质教育保驾护航

所属栏目: 其他论文  更新时间:2016-09-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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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提高民族素质为宗旨的素质教育,实施十几年来,使教育教学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但由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经费不足等,严重阻碍了新课程改革向更深一层次推进,而新《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必须实施素质教育”,这就为进一步推行素质教育、实施新课程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对进一步深化课程改革,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下面仅就新《义务教育法》对素质教育,新课程改革的影响,谈几点体会。

  一、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必讲全面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义务教育法将素质教育的要求写入了法律,使素质教育成为统一的法律规定,对实施素质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它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改进和加强德育,把德育放在首位,积极推进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进课堂、进教材,成为学生行为规范;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改进教学方法,改革考试评价制度,切实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育质量,将德、智、体、美、劳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使学生活泼地主动地得到全面发展。有利于形成实施素质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总之,新《义务教育法》将素质教育上升为法律规定,必将对以实施素质教育为根本目的的,新课程改革起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竟使教育管理者进一步转变观念在课程设置,师资搭配,教师考核和学生考试等方面朝着更有利于学生素养,全面提高的方面发展,将使学校的面貌发生更深刻的变化。

  素质教育实施以来,学校管理模式在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上,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由于应试教育的根深蒂固,以升学率的高低来决定学校的排名、教师的奖惩等,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受其影响,在具体的课程设置和监管上,初中阶段,中招考试的科目,课程安排节数多,监管严,重视程度高。而非考试科目,则课时少,不够重视;在初三学段和初一、初二的期中、期末考试前,这些所谓“副科”往往被改作其它课;干脆停上,在师资搭配上,总是优先考虑初 三,将优秀教师大多安排在初三,其次才是初一、初二;在教师考核上,相应地在有荣誉时,也优先考虑初三和语、数、英等“主科”老师,这无形中把老师分了等级,极不利于发挥其教学教研的积极性、主动性;在学业考试上,对音,美等科目基本上不作考察,评定。上述做法严重违背了素质教育的理论和实践,严重影响了课程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而新《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必须实施素质教育,将素质教育提升到法律的高度,将促进学校管理更加科学化、民主化、人性化,为全面提高学生的素养,使其全面发展提供最基本的制度保障,使学校面貌出现根本性变化。

  三、义务教育必须实施素质教育的法律规定,使教师面临两种选择:要么认真学习有关素质教育的理论给自己充电加压,彻底转变观念,在教学教研的实际行动中,认真落实素质教育。要么做一个不合适教师,将来被淘汰。

  随着课改的逐步深入,学校教学面貌出现了很大变化,但要实现由传统模式向现代模式的转变,要走过十分艰难的路程。在日常的教学教研活动中,以教为主,重课本轻学生,忽视学生的体验和感受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对课程的评价重点往往放在“教”上,很少考虑学生的体验和感受,归根结底是还没有从根本上从应试教育的教学模式中解放出来,仔细想一想在认识上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课堂教学目标的确定、内容的选择、教学过程的展开是以学生为主体,还是以教材为主体。另一方面,是结论重要还是探索结论的过程和方法重要。

  新《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将促使教师以学生的“学”为中心来确定教学目标、内容、方法,来组织教学,实现以教师为中心、教材为中心到以学生的发展为中心的转移。也就是说,在课堂教学中,教师教什么,怎样教,要根据教材特点及学生的实际情况来定,课前教案只是预案,需要不断地在教学过程中加以调整,进行二次备课,甚至多次备课,只有这样,每一堂课才能成为一种常讲常新,不断提高的富有创造精神的课,才能符合新课标的要求。

  过程和方法是实验教材编写的三维度之一,学生的主体性就要求我们把思维的过程,解决问题的方法还给学生。但在实际教学中,仍存在着讲风过剩的问题,或者在给学生自主思考、合作、探究的时间不充分的情况下,忙于总结,甚至怕完不成所谓的教学任务,直接把答案告诉学生。这种注入式教学与新课程注重“过程与方法”,注重学生的“情感和体验”的要求背道而驰。

  总之,这两个问题是困扰我们落后地区学校教师的两大问题,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课改的进一步深入,将促使我们彻底走出这两个误区,使我们的教学思想发生更深刻变化,使素质教育上升到一个新高度。

  四、新《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制,为保障素质教育、新课程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了经费来源和物质保障。

  经费保障是发展义务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保障,新《义务教育法》,总结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本经验,结合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规定我国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其要点之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分担机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二是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明确了责任主体。这是新《义务教育法》在经费保障方面作出的重大制度创新,是满足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义务教育发展的基本要求,是解决当前素质教育、新课程改革中诸多问题的关键所在。这一问题的解决,将使教师的工资和福利更有保障,拖欠教师工资现象,将会得到根本解决,这对建设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奠定了基础,这是推行素质教育的基础和前提;有了充足的经费来源,将大大改善教学教研条件,使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应用成为可能,落后地区将通过远程教育、互联网等,享受发达地区丰富的教学资源,这对促进落后地区教育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2007年在全国范围内,国家全部免除九年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杂费,对贫困住校生实行“一补”政策,对杜绝学生辍学,提高全民素质,将起到极大的推进作用。

  总之,新《义务教育法》的通过和实施,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有了它的保驾护航,素质教育将会得到全面的推进和实施,课程改革将更加富有成效,我国的教育事业将翻开新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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