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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季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实施方案

所属栏目: 校长办公室范文  更新时间:2017-07-1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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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评审和发放工作,根据鄂财教发(2015)149号文件精神和县教育局、财政局〔2015〕40号《关于我县2015年秋季学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对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的落实和领导,我校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闵锦铭副组长:徐世举   何亚中成  员:胡昌明   黄登峰  徐生武  刘孝平  刘  海  王祥林  雷  栗  王卫雄 王立军  罗亚辉  邓发光  邱益航  胡丙林  赵志  闫云河  刘晓安  邱有志 胡文辉    五至九年级班主任家长代表(4人):方秋霞  肖金喜  潘建平  高泽清教师代表(2人):高世荣  倪  飞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到总务处,刘孝平兼任办公室主任,邱有志任资料员,负责评审工作的日常事务,补助金发放、资料收集、建档。

  二、补助对象在思源学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

  三、评选条件在评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以下学生优先评定:

  1、革命烈士子女、孤儿、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少数民族家庭子女以及农村独女;2、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4、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家庭子女;5、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子女;6、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子女;四、补助标准及名额分配补助标准为: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含特殊教育学生)5元/天。每学期在校时间均按125天计算,即小学生500元/期,初中生625元/期。

  五、评审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1、宣传发动:11月23日---11月24日学校将通过召开全校师生大会、班会、办宣传专栏、校园广播、网站等形式,对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进行宣传。

  2、班级初评:11月25日---11月29日各班主任宣传生活费补助政策,对本班贫困寄宿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摸底,对提交书面申请的学生进行初评(不突破学校分配的名额),初评出的学生填写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盖章后交到学校。

  3、学校审核: 11月30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各班的初评结果对照要求进行审核。

  4、结果公示:12月1日---12月7日学校根据教育局批复的名额,对确定受补助的贫困生名单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将受助名单报教育局和财政局备案。

  5、签领资金:

  学校收到贫困生补助资金后,组织集体发放,由受助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签字确认后领取生活费补助金(现金)。

  六、加强监督管理1、完善资助档案。学校建立专门的台帐,详细记录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领取生活费补助资金的人数、名单、金额、学生或家长本人领款签收情况、联系方式,以备审核和检查。

  2、加强资金管理。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确保受助对象符合条件,确保及时足额发放,确保专款专用。

  3、加强监督。学校领导要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学生资助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监督,特别要对受助学生进行现场询问,对受助学生家长进行电话询问,公布举报电话,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每次抽查学生不低于受助学生的10%。

  4、加强感恩教育。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对学生受助前后的心理引导、辅助。

  七、严明工作纪律1、规范发放行为。资助款必须以现金形式及时足额发放,严禁代签、代领、冒领资助资金;严禁代扣、克扣、套取、滞留、挪用、贪污资助资金;严禁改变标准平均分摊;严禁通过降低“一补”基本标准来扩大补助范围。

  2、严明领导责任。学校校长是学校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资助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校长和财会、班主任等有关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负直接责任。

  3、严格纪律追究。对违反上述要求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直接当事人从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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