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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以“理”治校

所属栏目: 其他论文  更新时间:2018-03-1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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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都知道,学校管理就是作为管理主体的学校领导人,通过一定的机构和制度,采用有关的手段和措施,对学校内外部各种工作关系和因素进行决策、组织、指挥、控制的活动过程。长期以来,相当一部分管理者(包括自己)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认为学校管理的要诀全在一个“管”字,只要管得严格、周密、精确、具体就没有贯彻不了的意图,没有实现不了的学校工作目标,也是这样做的。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管理者在实践工作中越来越意识到,学校管理不仅要重视“管”的科学化,更应强调“理”的重要性。我认为,学校管理要想获得被管理对象的承认,并切实发挥其应有的效率,提高管理者威信,惟有将工作重心无条件地转移到对“理”的追求上来不可。“理”才应是学校管理的落脚点。学校管理应重点突出四个“理”字,即讲条理,讲法规,讲道理,讲情理。

  一、学校管理要讲条理。

  学校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千头万绪。因此,学校里的很多工作,开始大都要作计划,然后才考虑具体实施,最后还须根据有关目标加以考评,检查,反馈,以便改进工作,提高绩效。学校工作自身的这种阶段性、程序性和系统性要求,就使得条理成为影响学校管理工作是否成功的一个重要条件,学校管理只有讲条理,才能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秩序井然、层次分明。

  二、学校管理要讲法理。

  近年来社会与学校的官司明显地增加了,如学生在校意外伤害,教师体罚学生,收费问题等,这一现象固然与人们的自身权利保护意识的提升有关,但也暴露出学校工作还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违背教育法律法规的弊端,还存在管理者和教师法律意识不强的问题。因此,学校管理者讲法理,就是要把法律法规真正贯彻到学校教育教学的全过程中去,贯彻到全体教职工的行为中去。首先要学法懂法,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让法律知识深藏在管理者和教师心中。其次,学校管理者更要爱法护法,一方面学校管理者对外界发生的种种行为,要敢于斗争,敢于从法律上维护自己的权利;如外界扰乱教学秩序,对师生的侵权行为等。另一方面,学校管理者又要谨防自身的行为违法,一旦学校管理者在本职工作中发生了违法行为,就必须从护法的角度予以纠正,甚至承担某种行政或法律上的责任。既不要不讲法,推委掩盖,也不能因不懂法而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

  三、学校管理要讲道理。

  如今,在学校改革的过程中,之所以不时出现管理者吃力不讨好或者好心没好报的事情,原因固然复杂,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管理者在管人、事、物的过程中,解释还不到位,讲理还不充分。目前,校长比较重视学校的现代化建设、教师的业务培训和制度建设等,急于抛出规划、制度、要求却没有时间和耐心去了解倾听教职工、学生及家长的要求和呼声。教师对学校的许多工作不理解,家长有意见,造成被动局面。学校管理是一件需要高度耐心的活动,它最怕急功近利,急于求成;学校管理是一件需要讲“理”的工作,它的管理对象主要是具有较高文化素养的知识分子,听得进“理”,容不得以势压人。管理要以“理”服人,让被管理者明白为什么这样做,应该怎样做才是最正确的途径,这样才能树立管理者的威信,使教职工更好地执行学校的制度、工作,使学校的规章制度成为教职工的自觉行动。一个不讲理的学校管理者是不可能激发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可能获得高效率,更不可能实现管理现代化。

  四、学校管理要讲情理。

  学校系统是一个知识密集、文化层次相对较高的社会系统,有关研究资料表明:在这个系统中工作的教职工,对于尊重、关心、爱护等情感上的需要,较之其他群体有更为强烈的追求,这就使得讲情理在学校较之在其他行业更为重要,更有价值,可现实管理工作中不少管理者常常表现出重规章制度建设,轻情感管理的倾向,部分学校管理者过于迷信“规则”“制度”建设的作用,把考核作为灵丹妙药,他们成天忙于开会,忙于制定各种各样规章制度,然后在期末“考核”“检查”了事,以至于眼中无人。我认为作为管理者应经常与广大教职工在一起,了解他们在工作中、生活上疾苦和需要,并不断想办法解决,让教职工在心理上接近你,这样才能积极地去完成管理者所布置的任务,创造性地去完成工作。邓小平同志说得好:“所谓管理得好,主要是做好人的工作。”衡量一个学校管理工作是否真有成效,关键不是开了几个会,制定了多少文件和制度,而是教职工的积极性是否调动起来了。

  条理、法理、道理、情理应成为我们每一个学校管理者的管理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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