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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2

所属栏目: 政教处范文  更新时间:2018-04-3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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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学       校):永顺县灵溪一小

  乙方:(学生家长):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保护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积极预防并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学生遵守学校安全管理制度,遵纪守法,配合甲方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甲、乙双方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认定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在校内,由于甲方管理上有过错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甲方承担责任。造成学生一般伤害的,由甲方责任承担医药费:造成学生死亡的,由甲方赔偿乙方一切损失,赔偿数额不低于1.5万元且不高于2万元,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根据学生实际年龄大小按比例商定。

  四、在校内,由于乙方或其学生自身过错造成的伤害故事,或因意外因素造成的学生意外事故,甲方不承担责任。若乙方家庭困难又未参加学生意外保险的,甲方出于人道主义可以支助乙方部分医药费或安葬费。

  五、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纪律,建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如私自下河洗澡、课间追赶打闹、外出不归、攀爬树木楼房等行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可以按此协议第四条规定给予乙方人道主义的支助。

  六、在校内因学校教师、学生及其他人故意实施的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一切责任。

  七、在校内,学生自杀、自伤或因患特殊病突发死亡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八、在校外,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甲方不承担责任。

  九、学生在往返学校途中乘坐拖拉机、农用车等非客运车辆及报废车发生车祸而造成的伤害事故,甲方不承担责任。

  十、学生脱离监护在校外租房居住而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十一、因甲方、乙方或其学生都有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甲乙双方按责任大小共同承担责任。

  十二、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甲乙双方按本协议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也可由当地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协议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四、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学生姓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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