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教育范文 > 教师个人计划总结

学习新修订的教育法心得

所属栏目: 教师个人计划总结  更新时间:2021-02-28 点击次数:

源初 中教 师*网 w Ww.9 1
0w.net

  修改的主要内容本次修改教育法,共修改了15条,增加了3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

  (一)完善教育基本制度

  修改后的教育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教育基本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

  1、教育方针。此次修改教育法,根据中央精神和《规划纲要》的规定,对原法规定的教育方针表述作了修改,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规定,一是在教育的性质中增加了“为人民服务”;二是在教育基本途径中增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三是在教育的目标上,对培养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要求,在原来的德育、智育和体育外,增加美育方面的要求。

  2、教育的根本任务。此次修改教育法,增加规定了教育的根本任务,强调“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这一规定,旨在根据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明确教育的根本任务,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地位。

  3、教育体系。新教育法对教育体系制度进行完善,规定:“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这一规定,从两个方面对原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完善:一是明确提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两个概念。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是指现代社会中,以现代教育理念为指导,由学校教育构成的国家基本教育制度和体系,一般包括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等层级,类型分为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终身教育体系是以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为基础,以多种形式的教育和培训为主要方式,满足全民学习、终身学习需求的教育制度和框架。二是明确提出“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各级各类教育中的“各级”是指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各层级的教育,“各类”是指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等类型。要通过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其中纵向的各层级教育之间要环环紧扣,做好衔接,横向的各类教育之间要相互沟通,做到融通发展。

  4、双语教育。本次修改教育法,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过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这里“双语教育”的概念是首次在国家立法层面提出。双语教育是对少数民族学生实施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同时进行教学的教育形式。

  5、促进教育公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此次修改教育法,专门在总则中增加了“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的规定,是一大亮点。在教育法这一基本法中,明确规定“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有利于推进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使教育的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6、学前教育。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学前教育制度,但对如何实施这一制度,现行教育法没有相应的规定。此次修法,增加了对学前教育的专条规定,在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是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指由政府主导提供,旨在保障所有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的一系列制度和教育服务,主要包括资源供给、成本分担和质量保障等方面。

  7、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试行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之间学分转换,拓宽终身学习通道”,对于拓宽学生学习、成长、成才渠道,满足人民群众更灵活、更方便地接受高等教育,推动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此次修改教育法,贯彻这一精神,在第二十条中增加规定“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这是实现多种学习渠道、学习方式、学习过程的相互衔接,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的需要。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是指在学历教育学习成果、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和工作经历、工作技能、竞赛奖励、文化传承等之间,或不同层次学历教育学习成果之间的积累与转换。目前,重点推进以下几种类型的互认和转换:一是高等学校之间学分认定和转换;二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分认定和转换;三是非正规非正式学习成果学分认定和转换。

  8、推动教育信息化。修改后的教育法规定:“国家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管理水平。”

  9、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培养国际化人才。《规划纲要》提出,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教育交流与合作。贯彻这一要求,贯彻这一要求,修改后的教育法规定:“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这一规定对于借鉴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经验,促进我国教育改革发展,提升我国教育的国际地位、影响力和竞争力,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对外开放的要求,培养大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与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二)为我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提供法律依据

  此次修改教育法、删除了原教育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从法律制度上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存在。同时,增加规定:“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这一规定,旨在对营利性学校的设立进行规范,明确营利性学校中不得含有政府的财政性经费和捐赠资产。

  (三)完善教育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随着国家教育考试活动受到社会愈来愈高的关注,该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考试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考试作弊的手段、方式不断更新,考试作弊日益呈现舞弊手段高科技化、舞弊行为组织化甚至产业化等特点,严重干扰了考试秩序,损害了考试公平,对社会稳定和公正造成严重影响,社会反响强烈。此外,对一些学校非法招生、制售假冒学业证书等违法行为,也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加大打击力度。因此,此次修改教育法,对“法律责任”一章作了修改完善,加大了非法招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制售假冒学业证书等方面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对考生作弊可以取消考试成绩、停止参加考试1年至3年;对组织、帮助作弊者给予罚款、治安管理处罚;对疏于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负责人员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


源初 中教 师*网 w Ww.9 1
0w.net
上一篇:2021教师个人发展规划    下一篇:读《论语全解》有感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