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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实施方案

所属栏目: 教导处范文  更新时间:2014-07-0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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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廉洁从教行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突出问题,依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治理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推进学校行风建设和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坚决消除有偿家教对教育教学质量、师德师风等产生的负面影响,引导全体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利益观,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推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和长效管理,本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现象得到根本性改变,反映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投诉基本消除。

三、工作原则

1.教育引导、表彰先进与惩处相结合。

2.综合治理、部门协同与分级负责相结合。

四、适用对象

本校(含中心幼儿园)所有在职的教师。

五、行为认定

有偿家教是指教师在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以外的,以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留置,以及提供托管(包括提供食、宿)并从中获取或变相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以下行为均为有偿家教行为:

(一)组织学生在家中或其他场地进行辅导、补习等活动(包括提供食、宿)并以各种名义收取费用或获取利益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强制、诱导、要挟或暗示等手段,为他人或各种培训机构提供补习或食宿生源并从中牟利的。

(三)其它应当认定为从事有偿家教的行为。

六、工作措施

(一)建立教师基础资料信息库

建立在职教师基础资料信息库。对在职教师及其配偶名下的所有房屋(包括车库、阁楼等)、所在社区、联系电话、本人照片、家庭主要成员情况等信息进行登记建档。每年更新一次。

(二)规范教师、学校利用职务影响租借房屋行为

1.教师不得租(借)用房屋用于为学生辅导、补习,或为本校学生进行有偿食、宿服务。

2.教师不得利用自有房屋从事有偿家教及为本校学生食宿进行有偿服务。

3.教师不得将自有房屋出租给校外非法办学机构和个人,或为本校学生提供食、宿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自有房屋可用于出租,但房屋中一个房间至多出租给一个家庭。

4.学校领导不得指使、默许、授意、纵容教师在校内收费办班补课,或将校舍和场地出租、出借给校外人员开展以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习活动。

(三)实行备案制度

1.辅导备案。教师如有为亲戚朋友的子女进行辅导、补习等行为的,需向学校备案。学校根据教师备案情况进行抽查。为亲戚朋友所托的学生辅导、补习,每天每次不得超过三人,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房屋租赁(借)备案。教师租住(借)房屋或将自有房屋出租给他人的,需向学校备案,并说明用途。备案时间为房屋租赁(借)后十天内。

(四)开展治理有偿家教公开承诺

每学年组织一次拒绝有偿家教公开承诺活动。学校向教育局和社会公开承诺,教师向学校和家长公开承诺,家长向学校和教师公开承诺,共同营造治理有偿家教的良好氛围。

(五)建立为学生、家长服务的快速答疑机制

学校利用校信通、校园网、QQ群、微信、电子邮件等载体建立信息、网络快速答疑平台,分学科、年级安排学科教师、学校干部在节假日、放学后值班,在线解答、互动。相关时间安排、沟通方式告知每位学生及家长,满足学生课后答疑解难、辅导补习的需要。鼓励班主任建立班级QQ群,建立家校沟通机制,及时为学生、家长答疑解难。定期组织(每学期至少一次)教师进社区公益活动,为学生家长现场答疑。

(六)实施课堂教学质量管控机制

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普遍对象与重点对象”相结合的方式,利用“推门听课、课堂随机检测、问卷调查、学生座谈”等形式,了解课堂教学过程及效果。坚决杜绝“课内不讲课外讲”等家长担心、反映强烈的现象,切实消除家长通过有偿家教提高孩子成绩的想法,不给有偿家教提供滋生的温床。

(七)试行弹性放学制度

创造条件,在放学后,对留守儿童或按时离校确有困难的学生,由家长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可试行“弹性离校”,切实解决家长因没有时间带孩子而送家教的问题。对“弹性离校”的学生,学校负责统一集中管理,配备数量充足、责任心强的教师组织学生进行以完成作业、预习复习和课外阅读为主的自习,或组织他们开展体育、科技、艺术领域的自主实践活动。

(八)建立治理有偿家教发现机制

1.学校自查。每学期随机抽取五分之一以上的家长,进行座谈或电话回访,了解本校有没有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现象;每学期要对四分之一以上的学生面谈,了解其学习状况、补课情况、老师课堂教学情况等。每学期要有针对性地进行一到两次专项检查。进行上述活动时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留取资料。

2.群众举报。在学校门口向社会公开区教育局和学校“教师有偿家教”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在校园网首页开通“有偿家教”举报窗口,欢迎公开、实名举报,并欢迎群众提供具体材料(含视频、录音、图片等),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严格执行对举报者的保密制度。

   

3.专项检查。学校要利用寒、暑假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重点检查或明查暗访,对群众、师生反映强烈的教师进行跟踪检查,重点监督。

4.网络媒体监控。建立新闻媒体参与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沟通协调机制,主动邀请网络媒体参与监督,并指派专人每天跟踪网络媒体舆情,通过网络媒体及时发现问题线索。

5.社区监督。利用“万名教师访万家”等活动,深入社区排找线索,听取真实反映;与社区建立沟通协调渠道,向社区公布联系方式,便于社区及时向学校反映有关情况;设立社区观察员,在每个社区至少聘请一名教师有偿家教观察员,征集相关线索,对反映情况查实的观察员实行奖励。社区观察员个人信息不对外公布。

6.综合治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等参与到有偿家教的监督工作中来,形成综合治理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工作合力。

(九)建立治理有偿家教核查机制

学校切实担负起治理有偿家教的责任,指派一名副校长具体负责,并明确责任处室,确定调查任务、调查方法,制定本校治理有偿家教的实施方案,报区教育局监察室备案。凡是有关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来信、来电、来访,学校必须核查回复,并保留相关资料。

(十)建立治理有偿家教奖惩机制

1.对治理有偿家教工作进行考核,定期进行评选。对教师每年参加公益劳动时间进行考核,教师参加弹性离校值班、进社区服务以及放学后答疑解难值班的服务时间,算作公益劳动时间,计入师德考核,并作为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务职称晋升的加分条件。配合区教育局对举报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所反映情况被查实的,每件奖励举报人员2000-5000元。学校自查发现并处理的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违规事件,以及主动配合核查或共同核查后被查实的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违规事件,均不影响学校考核。

2.凡查实认定为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除退出违规所得外,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或合并作出如下处理:由学校或教育局对当事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其书面检查;调整工作岗位,扣发6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工作津贴,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部扣发,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得聘任高一级岗位;获得特级教师、名教师等荣誉称号的,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报区教育局调离原学校,在全区学校范围内重新安排岗位;影响恶劣的,按程序撤销其教师资格,予以解聘。

3.违反本实施方案,不执行备案制度、违规租赁(借)房屋、违规补课、不配合调查,或有其它不执行相关规定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或合并作出如下处理:由学校或教育局对当事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作待岗处理,且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得聘任高一级岗位;调离原学校,在全区学校范围内重新安排岗位;构成违纪的,依据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行为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复核。

七、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为保证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为直接责任人。学校每年分别于暑假、寒假结束后十五天内将上学期有偿家教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区教育局监察室。

2.加强教育宣传。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动员部署,广泛宣传。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公示栏等途径,让社会各界了解“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治理有偿家教”的坚定决心,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使全社会自发地举报有偿家教。通过发放告家长书、召开座谈会等途径,让家长了解有偿家教的危害,自觉拒绝有偿家教。通过主题教育、警示教育等途径,让全体在职教师深刻认识有偿家教对教育形象、教育公平、教学质量产生的不良影响,使全体教师进一步明确职业操守、师德底线,自觉远离有偿家教,维护师表形象。

3.严格责任追究。凡不认真执行本实施方案,本校教师存在有偿家教行为,一经查实,配合区教育局对教师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校长的领导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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