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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09-0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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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建和谐校园,提高依法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班) (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ldquo;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rdquo;的精神,坚持ldquo;安全第一,预防为主rdquo;的方针,狠抓治理,建立网络,落实责任,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能力,防止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为安全工作第二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专兼职安保人员为安全工作第三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具体责任。

第六条 (一)第一责任人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掌握本单位的安全工作状况,把安全工作纳入党政工作目标管理,同教育教学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2、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完善内部管理体制,确保安全工作组织、制度、措施三到位。

3、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大力开展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防范意识、安全意识,保证安全工作的人、财、物三落实。

(二)第二责任人职责

1、协助党政主要领导研究、布置、抓好安全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在安全工作中各司其能,互相配合。

2、经常开展安全工作的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对重大隐患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

3、对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批评教育,对因过失或不负责任发生的事故和各种事件,按照ldquo;三不放过rdquo;(原因不明不放过、责任不清不放过、未作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责任人,进行表扬或奖励。

(三)第三级责任人职责

I、贯彻实施学校有关安全工作的决定,制定安全工作计划、规章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安全工作。

2、定期对本单位教职工和从事各种生产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宣传和消防演习活动。

3、对本单位安全工作经常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隐患立即汇报、及时整改。

4、认真搞好安全的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搞好以防火为中心的ldquo;四防rdquo;(防火、防盗、防事故、防矛盾激化)工作。

5、本单位发生案件时应保护好现场,发生事故苗头、重大隐患或事故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或上级领导报告。

6、加强对三管(人、财、物集中的地方)部位,ldquo;四防rdquo;目标的管理,做好资料的收集、台账整理和信息反馈工作。

7、做好重点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坚持持证上岗。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九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或暴力倾向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十七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十八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防火安全

1、加强对防火工作的领导,对教职工、学生要强化安全意识教育,强化防范意识,强化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确保一方平安。

2、学校要抓好教学楼、食堂、宿舍及公共场所的防火,易燃物品应按规定存放管理,禁止师生在办公室、教室、宿舍内生火取暖或使用私有电器或易燃易爆的器具。

3、加强校办工厂和门点的防火安全工作,确保责任、制度、措施三落实,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生产,严禁生产、吃、住混杂多位一体。加强易燃易爆场所的管理,严禁在生产车间、仓库内吸烟或使用明火,严禁超负荷使用各种电器或用金属丝代替保险丝,严禁电线乱结乱拉,严禁易燃物乱堆乱放。

4、学校消防设施应当配套齐全(重点部位按每15平方米配备一个灭火器、易燃危险部位要安装防火报警器),校舍安全通道口必须畅通,消防设施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校园校舍安全

1、学校应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并按规定年限进行维修,发现安全隐患(如房屋出现裂缝或倾斜),应及时向教育局报告,并进行处理。凡被鉴定为危房的,应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维修或撤除。

2、校园围墙及栏杆、扶手、门窗等建筑物和设施必须安全牢固,符合规范,师生学习、工作、活动的场所和相关设施,必须安全可靠;学校的教学楼房要按照教育局房屋管理规定,不准改变用途(不准设小卖部、办工厂、不准出租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3、学校建设项目要认真执行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把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4、建设项目在开工之前,学校要制定安全工作预案,校方必须与施工单位签定安全施工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施工区与教学区必须隔开,并要实行全封闭管理,师生禁止进入施工区。

5、建设项目必须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严禁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投入使用,校园内不得存在不安全的因素和隐患。

第二十二条 卫生安全

1、学校必须认真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按规定设置医务室,配备卫生工作人员和保健教师,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抓好师生卫生防疫,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2、防治流行性传染疾病是学校法定的义务和责任,学校要制定防治流行性传染疾病的预案。因此,各校必须成立工作专班,分解责任,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系,根据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爱国卫生运动和科学防治教育工作;严格实行、保证落实消毒制度。督促师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证师生活动场所通风良好,严格执行有关禁令,确保师生安全。

3、学校卫生(医务)室所购药品和医疗器械,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严禁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药品和器械。

4、学校食堂、小卖部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卫生要求,食堂操作人员和小卖部售货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餐具应按规定进行消毒。要规范进货渠道,不得购进、销售过期、变质食物或ldquo;三无rdquo;食品。学校应定期对食堂和小卖部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防止食物中毒的事故发生。

5、学校应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大力开展珍惜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配备心理健康教师,开设心理健康课程,进行心理健康咨询、辅导、跟踪、干预等机制。对有严重心理障碍的学生,要指定专人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帮助,以避免不测事件的发生。教师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家庭背景、思想状况、成长过程、健康状况、个性特征和心理素质,对不同情况的学生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以免因教育不当而酿成安全事故。

6、学校应重视学生的饮水卫生,切实解决好学生在校饮水问题,严禁饮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水。

第二十三条 设备设施安全

1、学校的一切设备、设施必须安全可靠。所有教学仪器设备要按照规定,落实防潮、防尘、防热、防虫、防锈、防磁、防压、防碰、防变质、防挥发的安全措施,并有可靠的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

2、实验室有害、有毒品必须建立严格的进出制度和领用登记制度,与实验室的物品分开储存,并按有关规定专门保存保管。学校实验教学在使用有害有毒物品时,必须在教师的指导下,按规范操作,防止伤害事故发生。

3、必须经常对学校电路和电器设备进行检查,做到管理规范,安全可靠,运转正常。

4、学校食堂锅炉必须购买合格产品,安装后需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定期进行审验检查,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集体活动安全

1、学校组织学生集体活动,要有明确的目的,周密的安排,严格的安全措施,确保师生安全。

2、学校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实行报批制度。

3、组织学生校内集体活动,要实行安全责任制。班级活动,必须由班主任负责;年级活动,必须由校级领导负责;全校性活动,必须由校长负责。组织大型活动要有安全工作预案,活动组织者必须与学校或有关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 体育活动安全

1、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2、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与检查,体育器材、设备达到使用年限的必须进行维护或更换。

3、学校应加强对运动会、体育课和体育训练的组织,做到安全、有序,对一些可能发生伤害事故的运动项目,应有保护性措施。

  4、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三十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六章 安全检查及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坚持常规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常规检查做到一日ldquo;三查rdquo;(即:上班、班中、班后)及节假日大检查。强化检查整改隐患ldquo;三落实rdquo;(领导、制度、措施),要做到ldquo;三到位rdquo;(即人、财、物),对隐患的整改不能讲情面,不允许讲客观,要以铁的面孔、铁的心肠、铁的手段进行坚决整改,决不姑息迁就,养患成灾。

第三十三条 强化安全、防火、防重大事故目标管理工作,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个登记,建立整改隐患档案,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相关情况通报给有关媒体;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七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表彰和奖励

(一) 每年教育局召开安全工作总结大会,奖励完成安全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

(二) 对安全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严格执行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做好安全稳定工作,全年无安全、火灾事故,治安、盗窃案件发生的单位。

2、认真做好稳定工作,无重大矛盾纠纷,无上访事件发生的单位。

3、在安全稳定工作中有新方法、新举措、新特色、新经验的单位。

4、对一贯忠于职守,积极做好安全稳定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

5、在抢险救灾中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师生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表现突出的个人。

6、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在安全检查中,查出重大隐患并督促整改的立功者。

7、防止处理重大纠纷时行动迅速,调解适当,有效制止打架、斗殴事件发生,为他人、单位挽回重大损失的个人。

8、为公安、司法、主管部门提供线索,协助破获重大案件的个人。

第三十八条 处罚或责任追究

(一)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并追究责任。

1、凡不重视安全工作,发生杀人、抢劫、纵火、爆炸、投毒及入室盗窃等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和食物中毒、校舍倒塌、火灾、师生意外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接到整改通知书后,仍不整改或未采取防范措施的单位。

3、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不整改或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的。

4、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火灾事故、存在的问题或隐患隐瞒不报、不按规定处理的。

5、对管辖范围内安全稳定的突出问题和隐患不及时解决或措施不力,致使事态扩大或发生其它重大案件,影响正常秩序的。

6、在灾害面前,未靠前进行指挥、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的。

7、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缺乏周密安排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发生恶性事故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单位目标管理,实行责任制,实行一票否决制,安全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记入责任人工作档案,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处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局属各二级单位,由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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