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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起草审核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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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内的“决定”、“通知”、“请示”、“报告”等文件,除直接由办公室办理的之外,均由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办公室负责核稿,如文件涉及到编制、经费、物资或涉及部门的协定合同等,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会签,校办核稿后由校长签发。

2.凡是以学校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在送请领导签发前,要经办公室审核并经有关部门会签,同时标明主送和抄送的科室或部门。

3.起草文件提倡主动、活泼、鲜明、有力、实实在在的文风,要概念明确,逻辑性强,文字简炼,标点正确,字迹清楚,要具有准确性,鲜明性,生动性,严谨性。

4.文件起草、修改、审核、签批一律使用钢笔或毛笔,不准用铅笔和圆珠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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