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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代会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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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代会性质

教代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校党支部领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二、教代会职权范围

1、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和校长负责制任期目标责任书;对学校有关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提出意见与建议;协助与支持校长做好学校的管理工作。

2、审议通过学校有关各项行政管理制度。

3、审议决定与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

4、评议监督本校行政管理人员的德、能、勤、绩并提出奖罚任免建议。

三、教代会代表

1、教代会代表分正式代表与列席代表。正式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列席代表则无以上权利,仅出席会议,参加讨论。

2、正式代表应是本校正式教职员工,经民主民选举产生,一经选出本届常任。

3、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和退离休教职工可由工会委员会指定为列席代表。

4、正式代表因调动、退休或其他原因不再在校参加工作的正式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5、代表可以在教代会上正当、充分、自主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参与重大问题的表决,并受法律保障。代表出席会议应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待遇。

四、教代会代表大会

1、教代会代表大会是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2、大会开始时,应召开预备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召集各代表团组长,根据广泛性和代表性原则,协商产生大会主席团,确定大会议题议程,收集代表提案,准备大会有关材料及解决相关事务。

3、主席团由正式代表组成,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主席团负责大会组织领导工作。

4、大会对重大问题的决定、决议,必须通过大会表决,经半数到会代表通过方为有效。如到会正式代表不足总数的三分之二,决议无效。

5、大会分为定期与不定期。定期会议每学年一次,不定期委员会在闭会期间以可召集和选区组长召开专门工作会议,所作决定,应在下一次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6、闭会期间,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可以召集各选区组长召开专门工作会议,所作决定,应在下一次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7、校长所作工作报告、有关决议草案、方案文本,应尽可能提早印发书面材料,以利代表充分讨论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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