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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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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保障全体师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稳定,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是指学校对本单位的内部矛盾和纠纷,依法进行排查,调解和处理的非诉讼活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由政教处负责并实施。
第三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坚持“从下到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生之间矛盾纠纷先由班主任协助,当事教师负责调处,调处无效者上报政教处调处。对未成年人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应由其监护人代理。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家长,教师与教师(家属)、教师家庭矛盾纠纷。先由政教处调处,必要时交学校调处。
第四条: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坚持“预防为主、防微杜渐,依法处理,避免激化”的方针。
第五条:相关部门和各班都要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记录”,并将排查调处结果随时上报政教处。
第六条: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政策为准绳。法律和政策没有明文规定的可依据法理、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社会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第七条:矛盾纠纷的调解应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违法给予当事人人身或财产处罚。
第八条:经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未成年人监护人)签字或者盖章和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第九条:依据有关规定,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达成生效之后,如有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纠纷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十条: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调处中如达不成调解协议,调解人员应当告知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诉论权利,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第十一条:在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尊重调解人员;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不得顶撞调解人员或无理取闹;
(五)明理法高姿态,提出合理化要求;
(六)自觉履行调解达成的协议。
第十二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镇政府、派出所领导下进行,学校各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矛盾调处部门(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和了解师生及其它反映,贴近师生生活实际,及时掌握相关动向,千方百计将各种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政教处要制定出年度和学期矛盾调处工作计划,学校要定期召开会议专门研究矛盾调处工作,期末要对矛盾调处工作做出全面总结并书面向有关部门汇报。
(三)积极完成政府或其它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矛盾调处任务。
(四)已发生矛盾纠纷,不管当事人是否报告或申请,调解部门(人员)都要主动进行调处。
十四条:学校对在矛盾调处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的部门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矛盾纠纷调处,在矛盾发生两周内必须处理终结,较复杂或跨校矛盾纠纷报请相关部门协助调处,但必段在两个月内处理终结。
第十六条:已确定为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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