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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监考守则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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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考是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安排的统一考试,因故不能监考,必须向教务主任请假,除特殊情况,一般不予批准,监考请假扣除当月满勤奖;无故缺监考一场除扣除当月满勤奖外再扣课时津贴20元,请假必须提前一天履行手续。

2、必须按教务处安排的场次监考,如需调换监考场次,必须经教务主任同意。

3、监考前15分钟领取卷,按考场人数点好试卷份数。

4、监考须提前五分钟到堂,发放试卷,发卷前须宣读考试纪律和考试要求,发卷后学生在试卷密封线内写好班级、姓名、考试座位号,待考试铃响后方可答卷。

5、监考时监考教师应认真负责,没有特殊情况不得离开考场,监考中不得看书、看报、阅卷或做试卷、抽烟、打瞌睡和谈笑。

6、监考过程中发现作弊苗头要及时提出警告,发现作弊作为要立即中止该生考试,交学校处理,并记入考场记录。

7、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提前收卷。

8、考试时间终了前10分钟,可以提醒考生注意,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要求所有学生一律停笔离开考场。

9、试卷收好后,要认真整理清点,保证考场人数与试卷份数相符。

10、及时到试卷收发室按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装订,缺考卷须夹在相应位置,并交验收人员验收。

11、凡违反本守则的行为,学校将给予批评。凡迟到、早退、玩忽职守等失职者,学校将依据情节对监考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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