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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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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籍管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学风建设,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根据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新生入学

第二条 学校严格根据当年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组织新生招生。

第三条 新生入学前,必须持中考准考证及中考成绩单在规定时间内到我校报名、缴费,并领取录取通知书。

第四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注册。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开学一周内申述理由,并持病因等证明到校办理准假手续,无故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到校后四周内学校将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检验合格的,取得正式学籍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一月内,教务室按规定凭新生录取名册到市教育局建立学籍,取得相应省编学号及学号卡片,否则不承认其学籍。学号一经确定,应保持不变,直到学生毕业。

第六条 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冒名顶替,或其它不符合入学条件等情况者,应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三章 转学和借读

第七条 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居、户口变动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转学,应持有接收和转出学校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接收和转出证明,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一般只限于新学期开学前后两周内联系办理,对于学期中途转学的要从严控制。

学生办理转学手续时,应持家长单位证明、公安部门户口迁移证明等资料。

第八条 符合正常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学,学号随转;外省转入的普高学生,在确认该生为正式在籍的普高学生后,其学号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省下达的机动学号中解决。

第九条 正常转学的学生,由户口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就读学校,学生只能编入相应年级就读,不得随意升、留、降级。

第十条 学校应从严控制接收借读学生。如确属学生父母双方因出国工作一年以上、支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其子女在户口所在地就读有困难,需在其亲属所在地借读或在其临时工作地借读者,可持家长单位证明和原学校证明,经双方学校同意,办理借读手续。外市因特殊情况借读,需经市教育局审查批准。

借读学生修业期满后,借读学校须出具学业成绩证明。原就读学校在核查借读学校所出具的学业证明无误后,须将借读生所有档案资料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经确认后方可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借读生一般只限于同类学校借读。借读生的学籍由原学校保留,借读生有关档案记载借读学校要协助整理。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新生,未取得正式学籍者,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学校不得接收非正常转学、借读生插班就读。

第四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三条 学生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病假达三个月以上者,经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由学生和家长提出申请,学校提出意见,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准予休学。

第十四条 休学的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为一年,最低期限不得少于10个月。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凭医院证明可继续休学一年,休学期从批准之日算起。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经医院证明,可以复学者,向原学校申请复学,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学生在休学期间坚持自学,经考试、考核达到同年级升学条件者,可在原班级升级就读。

休学学生不得随意提前复学或降级就读。如休学期间病情恢复很快,经医院证明可提前者,可适当提前,但休学期不得低于一学期。

第十六条 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审定,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批准,准予退学。

1、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

2、家庭有特殊困难,无法坚持学习者;

3、连续休学两年后,仍不能复学者;

4、累计留级二次者;

5、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者;

6、学校给予退学处分者。

学生退学时,修业期在一年以上者(含一年),由学校发给肄业证明书,并标明修业年限;修业期不满一年者,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学生退学后,其学号应即注销。

休学、复学、转学、借读学生,教务室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填写“学籍异动表”上报市教育局。

第五章 升级、留级、毕业

第十七条 学生升级、留级每学年一次。升留级按学生的学年总评成绩而定。各学科学年总评成绩及格者应准予升级。学生凡学年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均应补考,如补考后仍不及格准予留级。留级学生应从严控制,毕业年级不得留级。

第十八条 学生修业期满,思想品德考查合格,学科成绩合格,体能达到合格标准的学生,应准予按时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校长签字盖章,骑缝加盖学校公章;毕业证书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验印。

对修业期满两年以上而未满三学年的高中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章 学生考勤

第十九条 学生上课、自习及参加学校规定的其它活动,均应进行考勤。学生值日生应如实填写《班务日志》,认真做好考勤记载。班主任应一天一查《班务日志》,全面掌握班级情况。

第二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来校者,须事先请假。不事先请假或未准假以及超假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均作旷课处理。特殊原因不能事先请假者,三天以上作旷课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由年级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由分管副校长或校长批准。遇特殊情况需续假者,须按时到校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迟到或早退三次计旷课一节;未请假而迟到或早退达三十分钟者,计旷课一节。

第二十三条 全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十节以上、五十节以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累计达五十节及其以上者,学校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一学期不迟到、不早退、不请假、不旷课的学生,算满勤。对满勤的学生应予书面表扬。

第二十五条 学生考勤情况应作为学生操作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七章 学生考绩

第二十六条 学校必须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操行)、文化课程及体育锻炼认真进行考核。所有考核项目及内容,均须量化处理或进行等级评估。评估等级分为优等、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等。

第二十七条 思想品德(操行)考核由政教室统一组织实施。考核时间一般集中在每学期期末。“不合格”操行等级的评定,须经政教室主任或分管副校长审查批准。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操行等级一律评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文化课程考核由教务室统一组织实施。一般分为期中、期末两次。考核科目有: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考查科目有:体育、音乐美术、计算机、劳动技术。

凡考试科目的学期成绩评定,按“期中考试成绩40%+期末考试60%”计算,凡考查科目的学期成绩评定,按“平时成绩40%+期末成绩60%”计算。学期成绩评估的各等级的人数,分别按年级学生数的“20%”、“40%”与“10%”的比例掌握。

所有科目(含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的学年总评成绩,一律按“上学期成绩40%+下学期成绩60%”计算。学年总评成绩的各等级的人数,分别按年级学生数的“20%”、“40”、“30%”与“10%”的比例掌握。学年总评成绩系决定学生是否补考和升留级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体育锻炼的考核由体育教研组统一组织实施。其成绩计算与等级的评定,可参照文化课程中的“考查”科目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每学期结束后,班主任要根据学生的思想品德考核、文化课程考核、体育锻炼考核及考勤情况,对每位学生进行全面客观的总评。总评草稿须经各年级主任审查通过后,方可誊写在学生素质报告单和其它学籍档案上。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由学校写出毕业鉴定。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凡模范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者,经班级评定、学校有关部门审查、校长批准,可授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凡在期中、期末文化课程考试中,成绩优异或进步突出者,经班级评定、学校批准,可授予“学习标兵”或“进步典型”等荣誉称号;凡在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或其它课业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经学校有关部门审定、学校批准,可授予“优秀特长生”荣誉称号;凡各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学校可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予以表彰和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的奖励均要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学校规章制度和国家法令,学校要与家庭配合进行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适当处分。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处罚严格按《宜都市二中学生奖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给学生处分,需经学校批准。其中,留校察看处分须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开除学籍处分须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予备案。记大过以上处分应记入学生档案。对受处分的学生,如确已改正,进步明显,经批准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决定,亦应记入档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死亡应即注销学籍,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注销。其中,非正常死亡,应附有书面材料同时逐级上报。

第三十七条 凡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学历证明。

第九章 学生档案及管理

第三十八条 新生注册取得正式学籍后,要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分配的省编学号编排到人,实行编号管理。学生升级、留级、转学、毕业等,其学号要随转。凡无省编学号的普通高中学生,不能承认其学籍,不发给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也不能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报考高一级学校。

第三十九条 所有学生应按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档案,必须从学生入学并具备学籍起开始建档,档案包括:毕业登记表、学籍表、体质测试表、健康检查表、体育合格证明、社会实践表等。

第四十条 学生档案应实行专人管理,分头填写的办法,及时记载,分年归档。学校应为学生转学或升学或就业提供完整的档案。要杜绝档案记载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或突击填写等现象。

第四十一条 学校要认真搞好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要建立以学籍为准的高中毕业考绩管理,要建立考绩服从学籍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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