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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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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学校教育教学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在全校树立优良的工作作风,形成文明的师表形象,结合校内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形成奖励先进、表彰优秀的激励机制,用榜样的力量来激励广大教职员工敬业爱岗,教书育人,无私奉献,学校结合实际特就开展评选校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先进集体”此项工作,规定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在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在编在岗的教师和行政工作人员,行政处(室),教研组、年级组。

二、评选条件(根据评选对象的不同而定)

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教育思想端正,注重素质教育,关心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在学校德育和教书育人方面成绩比较显著。

3.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勇于开拓创新,特别是在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4.模范执行《关于严格师德规范的六项规定》。

5.在教育行政、教学管理和后勤服务方面工作认真、出色并有较优成绩。

6.开展勤工俭学和学校创收方面有较显著成绩。

7.教研组、年级组和行政处(室)在组织参加学校各项有益活动、组织观念、集体荣誉感和凝聚力强等诸方面成绩较突出。

8.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评选:

1有违反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

2有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的;

3违反师德规范及其有关规定的;

4乱收费、乱补课的;

5滥编、滥订、滥发复习资料的;

6行政处(室)和教研组、年级组人员中出现无故缺勤、旷课者不能参加集体评先。

三、推荐名额分配及评选办法:

1.推荐名额分配:

1)先进个人和推荐名额原则上按各处(室)、组人数20%的比例下达。

2)先进集体的推荐名额为教研组2个,行政处(室)1个,年级组1个;

2.评选方法:

总的要求:自下而上,差额选举,民主推荐,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

1、优秀教师的推选是教学第一线的专职教师。

2、行政人员只能参加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

3、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人员原则上优先参加优秀个人的评选。

4、推荐参加市级或市级以上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的评选对象原则上在校级先进的基础上产生。

5、对曾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个人的人员,若没有新的突出业绩,原则上不再参加市级同类先进的评选推荐。

6、 各处(室)、教研组和年级组评先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学校。

7、 评先工作应全面衡量、择优推荐,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评选资格。

评先工作每学年度进行一次。

五、奖励办法:坚持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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