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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籍管理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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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号召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学

籍管理,努力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格控制辍学率,我校特制定如下几点规

定:

一、学籍

在校学生一律以市教委中教科审计时认可的为准,具有本校的学籍的学生才有领取毕业证书的资格,其余在校学生一律为借读生,不予发放毕业证书。

二、转入

凡转入我校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家长工作调动行政介绍信、部队转业复员证明式家庭户口迁移证;②原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③户口属于我校范围内的地段;④市教委中教科同意接收的证明;⑤学生必须向我校交验全部转学材料,包括学生档案、各门会考成绩报告等。

对于不符合转学的学生一概不收。

三、转出

对于确因家长工作调动,户口迁移,住地变更或因特殊情况,需投靠外地亲属的学生,由本人家长(或监护人)申请,交验转入学校盖章的转学联系表,经我校政教处主任在转学联系表上注明盖章,再开具转学证。

四、休学

学生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转长时间治疗,需本人申请、家长同意、班主任签字,附上医院的收款发票,交政教处批准,上级市教委批复,可以休学,并发给休学证书,休学一次为一年。

五、复学

学生休学一年期满后,方可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政教处审查批准,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坚持正常学业。才能复学。

六、退学

义务教育期间,无极其特殊原因,未经批准,不允许退学。学生因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坚持学习,学年无故旷课累计七十二节作退学或自动退学处理。

凡退学学生,注销学号,不再恢复学籍,受处分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退学证明,不发其他证书。

七、留级

学生补考后,仍有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可予留级。学生留级应由班主任提出意见,学校批准,一个学生在一个学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初、高中毕业年级不予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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