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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代会条例实施细则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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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为使教代会走上内容规范化、工作制度化、民主程序化、活动经常化的轨道,使教代会切实成为学校管理体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制定《中学教代会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行民主管理的权力,保障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第二条 教代会必须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学校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保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条 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思想领导,行使对学校重要工作的审议权、通过权、决定权和监督评议权。

第六条 教代会召开,须履行如下程序:

(一)教代会的准备

1、选举教代会代表,建立教代会代表组;

2、选举教代会主席团成员;

3、建立教代会秘书、提案、会务等专门工作小组;

4、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校长的发展规划、重大的人

事改革方案、规章制度,重要的经费开支等,作出贯彻实施决议,征集代表提案,讨论决议等。

5、确定教代会议题和议程;

6、召开大会预备会议。

(二)教代会开会程序

1、奏国歌;

2、致开幕辞;

3、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等;

4、听取提案工作报告;

5、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和主要议题;

6、大会发言;

7、通过大会决议;

8、致闭幕辞。

第七条 每次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

第八条 教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教代会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二、教代会代表的产生及要求

第十条 由上届教代会主席团制定并审议通过教代会代表的选举方案。

第十一条 以组室为单位,按分配名额,由组室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民主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凡在本单位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直选教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通过后,张榜公布。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中应有教师、职工、领导干部,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60%,领导干部占25%左右,青年和妇女代表应占一定比例;原则上,学校党、政、工、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代表空缺、撤换时,经主席团同意,可由代表原产生单位民主补选,补选结果在下次会议上说明。

第十五条教代会代表可划分代表组,并由代表组推选正副组长各一名。代表们要充分地、自主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关于学校决策的讨论。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经主席团同意,可邀请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但其他权利与正式代表相同。

三、主席团的产生程序及职责

第十八条 教代会主席团组成,应根据学校党支部和群众的意见,由工作机构提出方案,并交各代表组讨论;由各代表组提出侯选人;集中提名侯选人建议名单;提交预备会通过后,作为正式侯选人进行选举,产生教代会主席团。

第十九条 主席团的职责

(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并提出修改意见;

(二)审议大会议题、议程和提案;

(三)审议并向大会报告提案审查工作;

(四)审定大会决议;

(五)审定代表的撤换和补选;

(六)主持教代会;

(七)会同工会定期向学校党支部汇报工作;

(八)审定下届教代会代表的产生方案。

四、校长工作报告的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由校长根据各方意见拟定工作报告提纲,写出工作报告初稿。

第二十一条 工作报告初稿交教代会代表讨论,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写出工作报告定稿。

第二十二条 校长工作报告交教代会主席团及预备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校长向大会做正式报告。

五、大会决议的形成程序及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大会决议由其日常工作机构(或大会秘书组)

根据议题、工作报告和讨论意见,拟出决议草稿;草稿交主席团讨论修改;草稿交由代表审议讨论;草稿修改定稿;定稿交大会表决。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如遇决议必须修改时,可由校长提出修改意见,通过主席团通报全体代表,并在下次会议上予以说明;必要时,校长有对决议临时处理权,但须于下次会议予以说明。

六、提案的征集和处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代表提案由大会提案组在教代会准备期间负责征集、整理、分类、登记、立卷,写出提案审查报告,将报告提交主席团和大会。

第二十七条 提案经校长批阅并提出处理意见,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提案处理结果由日常工作机构通报提案人和教代会代表。

第二十九条 由校长或提案处理部门在下次大会上向大会提交报告。

七、预备会议程序

第三十条 由主席团或秘书长主持预备会议。

第三十一条 由执行主席或秘书长向预备会议作代表资格

审查报告。

第三十二条 选举或改选大会主席团。

第三十三条通过大会议程。

第三十四条召开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完成大会的预备工作。

八、工会与教代会的关系及职责

第三十五条 工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其承担的工作:

(一)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二)主持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教代会代表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的联席会

议;

(四)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宣传大会决议,贯彻大会精

神,督促检查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五)完成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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