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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女职工评选条件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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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治思想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过激言行。

2、工作业绩好:刻苦钻研教学业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积极参加教育教改,在本职工作中成绩显著,受到师生好评,各次大型考试居于年级前列。

3、团结协作好: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配合其他人员和部门做好工作,服从领导,以工作为重,不计较个人得失。

4、职业道德好:爱岗敬业,依法执教,尊重家长,尊重学生人格,以主人翁态度积极主动地制止不文明现象,在职工中享有较高的声誉。

5、社会公德好。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发扬中华女性吃苦耐劳,进取奉献的传统美德,具有较强的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

6、家庭美德好:能够正确处理工作与家庭的关系,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营造和谐美满的幸福家庭,具备勤俭、朴素、善良等家庭美德。

7、形象行为好:服装整洁,仪表端庄,言谈举止适度大方,作风正派,拼搏向上,乐观开朗,待人接物热情和气,保持身心健康和良好的精神面貌。

注:评选对象必须为在我校工作三年以上的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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