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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教器材丢失、损坏赔偿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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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损坏丢失的仪器,在归还时都应坦诚如实地向管理员说明,指出损坏的部位及原因,管理员负责检查是否属实,原因是否准确,由损坏者在管理员的监督下填写出完整的《电教器材损坏报告单》,一式两份,并由任课教师签名。

2、管理员根据损坏的仪器是否贵重,是否是关键部件、损坏是否严重而提出证明及初步处理意见,再由分管领导或校长在报告单上提出处理意见,一式两份,一份由器材损坏者交给会计,会计开出赔偿发票,器材损坏者将发票交给管理员,贴于另一份报告单处理结果栏。

3、所有丢失的器材都要照原价的1—3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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