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仪器保管人员调动或更换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二、办理交接手续时应根据仪器总帐和明细帐,逐一核对帐物,对短缺的仪器、药品原保管人应作出解释并负责追回。
三、移交范围包括各类帐册、仪器、钥匙及有关的所有资料、记载等。
四、交接清单必须由主管领导、移交人、接收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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