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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实验仪器损坏、丢失赔偿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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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设备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爱护仪器设备的责任心,确保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一)在提运、保管或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责任人均应赔偿。
  1.在保管、外借和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账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
  2.不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损失的。
  3.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
  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
  5.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二)损坏仪器设备的赔偿应遵照原则
  1.对非民用性仪器设备的损坏计价应遵照以下原则:
  (1)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三)丢失赔偿原则
  1.由个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的,按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原则进行赔偿。
  2.由公安部门认定非个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的,可免于赔偿。
  二、处理办法
  (一)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和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由学校资产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组织严格的审查,立案处理。
  (三)根据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赔偿费可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有关单位调查证实,报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期偿还或减免。
  (四)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偿还情况,每学期清理一次。经督促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缴,教职员工由计财处从工资中扣付,学生在毕业前仍不偿还者,暂时扣发毕业证书。
  (五)赔偿费上交学校计财处,用于仪器设备维修及补充。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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