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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条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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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在本区居住,并有常住户口地儿童达到入学年龄,符合入学条件(不包括痴、呆、傻、疯、智力发育有严重缺陷,身体残疾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地儿童),均可持户口簿及其他必要地证件,按照规定地时间到所在学区地小学报名入学。
  二、建立学籍档案和学籍报告制度。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报名手续后,由学校注册、登记、编班,填写新生花名册,上报区教体委教育科备案建立学生学籍。各小学一律不设“旁听生”、“试读生”。在籍学生必须按规定建立学籍卡,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各校要实事求是地将全部学生学籍及时报告区教体委教育科。
  三、严格学籍管理,建立学籍检查制度,各教学班均应建立点名册严格考勤,期末将出勤情况填入“家长通知书”和学生地学籍表中。区教体委将定期对学校学籍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虚报人数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四、学校招生时,应根据区教体委规定地学区范围,依据户口簿招生,不得因招生外学区地学生影响学区内地儿童入学。对为择校将户口迁入亲戚处,不属食宿常住者,所在学校不予招收(正常迁居者除外),原户口所在地学区地学校应准予报名入学。
  五、严格转学手续,在籍学生确因家庭住址迁移,距原学校四站以上,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居住者,准予转学。学生转学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校出示“转学证明”(三联单中的第二、三联)由家长带至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方为有效。要严格执行六年级期间不转学地规定。凡因从外市、区迁入我区居住需办理转学的学生,由家长持有关证明到教委教育科联系登记,教育科审查后,根据学生住区和学校能接受能力安排到就近地学校就学,各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六、小学学生实行“留科不留级”制度。对市内转学地学生,均以原校“家长通知书”作为了解学生品行和学习成绩地依据,不得另行考试。因地区间教材、学制地差异,对转入地学生接受地学校可适当测试,但不得出偏题、怪题。
  七、在任何情况下,学校不接受任何退学情况申请,不办理任何退学手续。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请长假者,家长需持医院有关证明和其他的证明向学校申请休学,经学校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不得超过一年,逾期需续办休学手续,休学期满仍回原校复学。
  八、严格控制借读生
  1、学生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或父母双方是支援边疆建立者,可准予在亲属所在地学校借读。
  2、夫妻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者,其子女如需在临时所在地借读,需经所在单位与学校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3、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和校证明及借读所在亲属户口簿,到接受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
  九、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应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力。学生入学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之逐出学校,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学校要与家长、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并可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适当处分,对受处分的学生要积极帮助教育。经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进步显著的,经学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处分。
  十、学生学籍由区教体委教育科负责。对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教育科解释、处理。为了严格纪律,对违反规定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和个人,区教体委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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