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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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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学校传染病疫情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学校内的发生与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为严防传染病疫情在学校内传播流行,副校长侯刚为学校传染病疫情情报人。各村校负责人、民办幼儿园负责人为疫情报告人,直接向副校长报告。
  二、学校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按照以下要求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三江镇中心卫生院报告。
  1、在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 6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
  2、在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于12小时内报告。
  3、在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在24小时内报告。
  三、学校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传染病疑似病人时,不得隐瞒、谎报或缓报。不得越级上报。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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