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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生违纪处理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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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在校住宿期间的行为,着力推动全校学生文明素质和良好校风的形成,特制定本规定:
  一、处理原则:
  宿舍违纪处理不仅是维护学校良好秩序和树立优良校风的必要手段,也是鼓励广大学生自己教育自己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措施。对学生执行处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事求是,具体分析;集体讨论,慎重处理等原则,同时应做好受处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二、处理种类:
  1.宿舍处理:批评、警告、停宿一周、停宿二周、停宿一月、取消寄宿资格等。
  2.行政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
  三、处理情况:
  (1)值日学生(包括公共区域卫生)在一学期内累计两次不做,停宿1周;累计三次不做,停宿2周;屡犯则取消寄宿资格。
  (2)凡私自不上晚自修者,发现一次停宿1周;累计发现两次,则停宿2周;三次以上则取消寄宿资格。
  (3)在学校规定住校期间,私自回家,一经发现则停宿一周直至取消寄宿资格。
  (4)早晨不准时出宿舍、不准时参加早锻炼者,一经发现则停宿一周直至取消寄宿资格。
  (5)晚上不按时就寝、熄灯或用手电等,发现一次进行教育,二次以上则停宿直至取消寄宿资格。
  (6)故意破坏宿舍公共财物、浪费公共资源的同学,一经发现即予以取消寄宿资格处理。
  (7)其他违纪现象将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以上违纪现象的处理可结合学校行政处分共同执行。违纪学生在学校停宿期间的住宿请家长、学生自理,不得影响正常学习。
  四、本规定解释权在校政教处,规定未尽事宜由政教处协商处理。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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