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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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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考制度
  凡本校持有教师资格证的在岗教师,均有承担学校安排的各级各类考试监考工作的责任和义务。为保证本校各级各类考试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希望监考员遵照执行:
  一、监考员必须参加上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获得由主考颁发的《监考员聘书》,必须持证上岗。
  二、监考员应认真履行《监考员职责》。监考过程中严禁吸烟、聊天、看书报、打瞌睡、擅离考场;严禁不按监考规程和统一指令组织考生考试。如发现上述现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
  三、监考员应主动执行回避政策。严禁作弊或泄露与考试有关的秘密。否则,一经核实将严肃处理。
  四、监考员要按照监考表的安排,准时参加考务会和监考工作。不准私自调换考场、监考场次,或找人代替;不准迟到、缺勤,有事须提前三天向考务主任请假,特殊情况须向主考报告。
  五、有下列现象者,除点名批评外,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1、参加考务会迟到扣5元。
  2、未经允许不布置考场者扣5元,从当月工作量中扣除.
  3、监考迟到5分钟以内,扣20元;
  4、无故缺勤,除扣除当场次监考补贴外,当月工作量扣100元,并取消一年的监考员资格。
  5、不按操作规程监考及违反监考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200元的罚款。
  6、有舞弊、泄密、渎职等行为的,取消三年的监考员资格,并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优评先,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六、一年内没有违纪现象的监考员,在今后的监考工作中给予优先安排,并作为评优评先的条件之一。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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