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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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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市区普通中学素质教育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形成科学、完善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各普通中学。
  第三条(主要内容)
  包括学制、入学、转学、借读、考核与评价、升级、留级、跳级、休学、复学、退学、死亡、毕业、奖励、处分等学籍管理事项。
  第二章 学制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
  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普通初中学制为 3 年,即初一年级、初二年级、初三年级。
  第五条(普通高中阶段)
  普通高中学制为 3 年,即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初中入学办法)
  初中实行按学区就近免试入学,公办中学不得通过任何考试或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
  学校不得拒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少年入学。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私自招收学生。
  第七条(报到注册)
  新生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送达的《入学通知书》或《录取通知书》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学校请假并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 1 个星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外,高中学生视作自动放弃学籍资格。
  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少年,其监护人须按时送被监护的少年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新生入学后开始注册,学校应按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定为每一位在籍学生,编制学籍号或考籍号,建立学籍档案。 初中新生学籍档案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包括学籍簿和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书。高中新生学籍档案根据省教育厅规范要求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包括学籍簿和录取单,无学籍的学生不能进行会考注册。学籍全市(包括所辖县、市)统一规范使用,实行信息化管理。
  学校应主动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指导学生家长按有关帮困助学规定,申请属地政府给予的资助和其它救助,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八条(班级学额)
  本市高中年级班级学额不得超过 56 人,初中年级班级学额应控制在 60 人以内。
  第四章 转学
  第九条(适用对象)
  因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市迁往所辖县、市;或所辖县、市迁回本市)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须转学的学生。
  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高中学生申请回本市就读,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经测试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落实,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市区范围内高中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确有特殊困难须转学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允许转入同类学校。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休学期间学生不予转学。
  市区毕业年级学生不允许转学。
  第十条(申请时限)
  市内申请转学手续当日办理,所辖县(市)转学手续 1 周内办理,外省市转学手续一般在 15 日内办理。寒暑假期间学籍停办,开学 1 周后按正常时间办理。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
  申请转学首先须提供学生的户籍证明、接收学校准转证明,经市教育局同意后办理。所辖县(市)的学生转学须经当地教育局核准,再到市教育局审批。准转手续办理后,到原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并带学籍簿及相关档案资料到市教育局审批。所辖县(市)的学生转学手续须经当地教育局核准,再到市教育局审批。高中学生转学,还须附高中录取材料等。
  第十二条(学校责任)
  接收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班级学额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协调安排。
  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原学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和学籍簿。
  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学校承担责任。
  本市学生转学,接收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可按提供的学制证明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严格控制大班额,热点初中转学须经教育局主管领导审批。
  第五章 借读
  第十三条(适用对象)
  借读生是指非本市本区域户籍、但具备在本市本区域普通中学就读条件的学生或本市户籍,由于条件所限,在外省市就读的学生。
  第十四条(受理部门)
  借读申请人所在学校负责受理借读申请,落实就读事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籍仍保留在原学校。
  第十五条(申请时限)
  借读申请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
  第十六条(相关待遇)
  借读学生在借读学校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评优奖励、课外活动、帮困助学等方面,与其他学生一视同仁。


  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凭家长务工证明和居住地证明在指定学校就读免收借读费。
  在本市借读的初中学生,可根据当年招生政策的有关规定,申请报考本市普通高中。
  在本市借读的高中学生,可参加全省统一会考 ,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在外借读的本市户籍的高中学生,凡未参加我市统一中考,转学按择校生办理。借读生在借读学校交借读费,在原学校交保留学籍费。
  第六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七条(考核评价要求)
  学生应参加学校课程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考核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
  评价要体现对学生的全面素质进行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要有利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整体素质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考核评价内容)
  根据《课程标准》,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社会实践表现,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研究型课程学习及担任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九条(考核评价方法)
  考核评价要关注、发现学生成长过程中变化、进步,重视对学生的日常评价,全面、准确、科学的评价学生。评价结果不张榜、不排名次。
  学业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初中阶段学生的期中学业考核,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确定需考试或考查的学科。期末评价具有阶段总结性评价功能,每个学科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科目按《课程标准》规定执行。
  学期总评按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综合评定。
  学年总评按两个学期考核评价综合评定。
  学生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采用学生自评、互评和教师、家长、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章 升级跳级留级
  第二十条(升级)
  初中各科成绩学年总评全部及格,高中会考和其他各科成绩全部及格。
  第二十一条(跳级)
  学生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跨学段跳级的学生须参加毕业考试和高一学段的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相应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留级)
  中学阶段无论初中、高中不予留级。
  第八章 毕业
  第二十三条(毕业资格)
  初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学业水平考试及格,考查全部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科目由学校统一组织补考,合格后准予毕业发毕业证书。
  高中学生修业期满,会考及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不及格者,参加全省统一补考,合格后,准予毕业发毕业证书。 实施学分制的学生修满规定学分,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证书验印)
  学校提供名册、成绩证明、加盖学校公章,校长签字,初中还要提供补考试卷,由专人负责,到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验印。
  第二十五条(证书遗失)
  学生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经核实后可为其出具学历证明。
  第九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六条(休学适用对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 2 个月以上的;或累计病假 4 个月以上的。
  学生因出国探亲暂时中断学习的。
  第二十七条(休学时限)
  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
  第二十八条(休学手续)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原始资料或病历复印件,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家长签字后班主任签署意见,校长审核签字同意,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并带学籍簿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休学。不办理手续擅自休学,责任自负。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履行同样手续办理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严禁假借休学变相重读,休学期未满学生不得提前复学。
  休学期间,学籍由学校保存。
  第二十九条(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学校提供的复学证明和学籍,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复学。由学校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学习。
  第十章退学
  第三十条(适用对象)
  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提供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
  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经司法部门判刑或送劳动管教的学生。
  第三十一条(退学手续)


  学生及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备案。
  第三十二条(自动退学)
  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 8 周或累计旷课 10 周及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备案,可按自动退学处理,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不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一章 奖励处分
  第三十三条(奖励对象和形式)
  市、区、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三十四条(奖励程序)
  凡授予各级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张榜公示。
  对学生的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处分类别)
  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高中学生在校期间被司法部门判刑、劳动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间,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处分程序)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家长见面,签字确认。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须报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备案。
  第三十七条(教育帮助)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 1 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 1 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
  解除劳教或刑满后需恢复学业的学生,由家长及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拒收。高中学生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学校可同意其试读一学期,试读期间表现好,未重犯错误,由学校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恢复其学籍。
  第十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学籍的管理工作)
  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学籍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将学生各学段德、智、体诸方面的情况(包括入学注册、学科学习评价,拓展型探究型学习成果,社会实践鉴定,社会工作表现,奖惩记录,体质健康状况和学籍变更等)完整、正确的分类归档,并要落实信息安全措施,指导、协调和处理相关事务。
  学籍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初中学生辍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与学校核对一次学籍,对流失生实行跟踪报表制度 ,学校要及时做好流失生返校就读工作。
  学校应允许学生查阅本人的学籍档案,保障学生对自己学籍信息的知情权。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必须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注销其学籍。
  学籍丢失,应由学校提交补办学籍报告,并加盖学校公章,校长签字,附责任人情况说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方可补办。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高中实施新课程年级)
  学籍管理除上述外,按黑龙江省教育厅下发的《高中学籍管理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执行解释)
  原《牡丹江市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废止,本办法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市教育局。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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