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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暂行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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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规范教师的日常行为,根据《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的行为,特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二、教师不得带有侮辱性的语言辱骂学生,挫伤学生的积极性。
  三、学生有受教育的权利,教师不准擅自停课或随意将学生赶出教室。
  四、教师要教育班干团结同学,帮助同学,不准利用班级干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
  五、教师不得责令学生自己惩罚自己。
  六、教师不得用大量的罚写或罚抄作业来惩罚学生;也不许用运动、劳动等手段惩罚学生。
  七、严禁采用罚款、罚物的手段对学生进行教育。
  八、教师对学生的过错,严禁发动学生对该生进行围攻、指责、甚至漫骂。
  九、严禁教师使用教鞭、书本、文具盒、粉笔等物体击打学生。
  十、严禁教师对学生采用推、搡等有侵害性的身体接触行为。课堂上严禁采用让学生长时间站立等手段。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的处理方法:
  学校成立以党、政、工、团成员组成的监督管理组,定期召开学生或家长座谈会,通过家长接待日、信访等方式具体了解教师教育方法,一经查实有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的按照下列条款严肃处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情节较轻的,在全校教工会议上予以曝光,扣发一个月省标工资,记入当年考核档案。
  二、体罚或变相体罚较重,作书面检查,扣发当月省标工资、年终精神文明奖,记入个人档案,影响当年晋职、晋级。
  三、体罚或变相体罚情节严重,造成影响,作书面检查,存入个人档案,扣发当月省标工资、全年所有奖金,三年内不得入党、提干、晋级。
  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精神、身体伤害,产生恶劣影响,作书面检查并上报教育局,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扣发全年省标工资、全年奖金。建议教育局调其离开教育岗位,后果严重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追究责任。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所在年级组或级部不得评为先进。党员同志要起表率作用,对本年级同志教育方式过火行为有责任及时劝阻。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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