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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纪律和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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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学校的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促进学风建设,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教务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指考试,包括学校组织的各类课程考试、考查、测验、毕业设计等。
二、考试纪律
第二条 考生应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迟到考生须经监考人员同意方可进入考场,并不得干扰其他考生(听力考试过程中,迟到的考生不得入场,待听力结束后再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及以上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并以缺考论;考试进行1小时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有其他规定的考试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带学生证和一卡通,并按规定将有效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未带证件者不准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证件丢失者必须持有班主任开具带照片的证明。
第四条 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横向隔列对齐就座,不得擅自调动或挪动座位。自然班要按学号顺序就座,教学班要按监考人员指定位置就座。
第五条 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严禁考生自带纸张;不得多领、多答试卷。
第六条 除必要的文具、普通功能的计算器、开卷考试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资料外,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已带入的必须放在远离考生座位的地方或监考人员指定位置(电子设备须处于电源关闭状态)。
第七条 考生座位及周边不得有任何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图文资料(包括非考生本人的),无法清除的信息必须向监考人员报告。
第八条 未经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前及宣布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答题。
第九条 答题前,考生必须先在试卷指定处填写姓名、学号等卷头信息,不得涂改;并不得在答题纸上非答题区域答题,不得以任何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或书写与考试无关的内容。
第十条 考生只准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答题(明确规定使用其它笔种答题的考试除外)。
第十一条 考场必须保持肃静,考生只能向监考老师提出有关试题印刷不清方面的问题;考试过程中考生出入考场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其陪同,且每次只允许有一名考生出入考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
第十二条 考试中考生有义务保护好自己的试卷,不给他人造成作弊机会。
第十三条 考生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私自借用或借给他人考试用具。
第十四条 考试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考生必须听从监考人员的安排。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若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考试结束前5分钟内,学生不得交卷。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停笔,在座位上等候监考人员统一收卷,待监考人员清点完试卷后,方可离开考场。故意拖延时间者,按考试违纪零分处理。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考生经监考人员允许方可离开考场,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不得带出考场。
第十七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不允许有违纪或作弊行为,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八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不按指定的座位隔行就坐者;


2.至发放试卷时仍将书、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带入座位者;
3.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空白)者;
4.考试座位及周边有与考试内容无关的纸张、资料、书籍等而未向监考人员报告者;
5.不按要求及时在答卷上填写姓名、学号等卷头信息者;
6.开卷考试中擅自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7.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8.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者;
9.考试前或宣布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者;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在成绩单中记“违纪”,考试成绩按零分计。
1.发生上述十九条任一种行为,仍无视警告在同一考试中重犯者;
2.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3.传接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4.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5.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6.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7.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者;
8.用规定以外的纸答题;在密封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9.未关闭电子设备,开考后出现呼叫者(未查看信息)者。
第二十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考试作弊,在成绩单中记为“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按零分计。
1.除开卷考试外,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2.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3.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4.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5.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有答题内容的纸条者;
6.违反考试纪律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
7.利用上厕所的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8.其他有违反考试纪律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二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为考试严重作弊,在成绩单中记为“作弊”, 该课程考试成绩按零分计。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进入考场即认定为代考,无论考试开始与否);
2.第二次作弊者;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情节恶劣者;
4.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5.组织团伙作弊者;
6.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者;
7.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第二十二条 平时作业或论文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以不及格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
四、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认定为准。凡严重违反考试纪律以及考试作弊者,监考人员应立即没收其考卷,当场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通知巡考带领考生连同《考场记录单》、考生试卷、作弊证据到学校教务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通过书面形式(连同物证)报告教务部。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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