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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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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实施办法》成绩显著的部门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由本校视情给予表彰,可给予100元至500元奖励。
  1、认真开展治安保卫工作,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在预防案件预防治安灾害事故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2、协同公安机关破获木校范围内的各种政治、刑事案件,或积极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成绩显著的。
  3、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消防治安灾害事故隐患,使国家、集体和职工财产、生命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4、妥善调解处理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或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帮教转化工作成绩显著的。
  5、因治安保卫工作成绩突出,受到上级嘉奖、记功的。
  二、 失职、违章行为尚不够《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行规、处罚的,按木《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扣除奖金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1、同有关人员未打招呼翻墙越门进入校园的;2、不尽法律义务、知情不报、隐瞒违法犯罪等有碍于案件侦破的;3、看、抄、传、听黄色淫秽书刊、图片、录像的;4、故意损坏学校内部装饰或各种标志的;5、偷窃少量公私财物的;6、参与赌博的;7、违反制度引起火警的;8、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工作与生活的;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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