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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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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华民族的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年满十五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对丧失学习能力者的鉴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领导,制订本地区的规划和措施,组织有关方面分工协作,具体实施,并按规划的要求完成扫除文盲任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具体管理。
  城乡基层单位的扫除文盲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单位行政领导负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组织扫除文盲工作。
  第四条 扫除文盲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应当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已经实现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尚未完成扫除文盲任务的地方,应在五年以内实现基本扫除文盲的目标。
  第五条 扫除文盲教育应当讲求实效,把学习文化同学习科学技术知识结合起来,在农村把学习文化同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结合起来。
  扫除文盲教育的形式应当因地制宜,灵活多样。
  扫除文盲教育的教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六条 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教学,也可以使用当地各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第七条 个人脱盲的标准是:农民识一千五百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二千个汉字;能够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http://www.CZ910.com),本站所有的资源天天更新,无需注册都可以免费下载!投稿地址:http://www.CZ910.com/tougao/感谢您访问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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