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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书剔旧管理规则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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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剔旧工作的实施
  1.剔旧工作必须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2.剔旧工作必须由专人负责,由图书馆(室)工作人员根据剔除范围初选,征求相关专业学科老师的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或馆长批准后执行。
  3.有收藏价值的文献资料,下架后要妥善保存,做好馆藏积累工作。
  4.剔旧工作可结合学校实际进行,应做好总结工作。
  二、剔旧的具体范围
  1.内容陈旧已无参考价值的书刊。
  2.长期以来流通率很低的书刊。
  3.复本量大且实用性差,造成积压的书刊。
  4.内容重复的图书资料。
  5.凡有关部门明文规定,内容不健康应停止流通的书刊。
  6.经过长期借阅周转,残破不全,无法修复(补)的书刊。
  三、剔旧图书的处理
  1.凡被剔旧的书刊,都应在财产登记薄和目录上予以注销,并及时造好清册,一式二份,分别由图书馆留底和总务处备案。
  2.对被剔除的书刊可视实际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采取调拨、交换、折价出售或报废等相应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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