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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报告厅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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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术报告厅是我校举办学术活动、校级会议、文艺活动、播放教学影视片等文化活动的公共场所,是我校创建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为加强管理,规范服务,保障学术报告厅上述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1 .学术报告厅由学校教科室负责管理并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科室使用需提前 3 天向教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 “ 学术报告厅使用申请表 ” 。经批准后,方可使用。特殊情况使用需提前 1 天提出申请。
  2 .学术报告厅原则上只安排 100 人以上的正式大型活动, 不用于学校内的一般性上课、演讲和社团活动。
  3 .报告厅灯光、音响、话筒、投影机和屏幕等设备由教科室安排专人操作,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操作。否则,造成设备损坏,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4.在报告厅播放影视片时,影片内容需经学校有关部门或教科室审批。
  5 .原则上按座位安排观众,不得超员。未经许可,不得加座。使用报告厅时,安全通道门必须保持开启状态。
  6 .注意防火、防盗。保卫部门负责防火、防盗设施的配备和检查。在报告厅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吸烟。活动完毕,教科室管理人员负责断电、关门、关窗。
  7 .在报告厅内禁止进餐、吃零食、嚼吐泡泡糖,禁止随地吐痰、乱丢杂物,禁止在桌椅上乱涂乱画,禁止随意张贴标语和广告。活动完毕,活动组织者负责清理会场,打扫卫生。
  8 .变更早通知。申请的报告厅使用安排如有变动,应尽早与教科室联系。
  9 .校外单位租用学术报告厅,需经学校领导同意并参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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