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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带头人管理暂行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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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学校学科带头人队伍的培养和管理,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在教学、科研和培养青年教师中的指导、示范和带头作用,根据《中小学学科带头人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和义务
  第1条 学科带头人必须承担本学科满工作量的教学任务,并结合教学教研活动,带头上好研究课、示范课。每学期必须在校内上公开课1-2次,每学年在市及以上范围上示范课或在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组织的活动中介绍自己的教学改革经验、体会不少于1次。
  第2条 学科带头人必须承担对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指导任务,发挥传帮带作用。每个学科带头人至少帮带2-3名青年教师,3年内所培养指导的青年教师应在市级及以上教学评比或学术研究中取得较好成绩或指导学生参加市级及以上学科竞赛获二等奖以上奖励。
  第3条 学科带头人应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主动参加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积极参与并主动组织学校的教研活动(集体备课活动),参与学校、市及以上教改或科研项目,主持1-2个研究课题或校本课程开发。每学年必须在市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或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1篇;每学期至少研读一本教育教学理论专著,并撰写读书笔记一万字以上。
  第4条 学科带头人应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培训或进修。每年至少集中培训一次,不少于32学时。
  二、考核和管理
  第5条 市教育局负责对所属学校的学科带头人进行年度考核;学校负责对本校的学科带头人进行过程考核和日常管理,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由学校教务处和教科室负责。
  第6条 建立学科带头人动态管理制度并实行“年审制”。学校建立学科带头人档案,认真记载学科带头人的主要业绩及考核奖惩情况,负责做好学科带头人日常考核工作,按学期建好管理台帐,进行学期考核,并填写考核鉴定。对连续两学期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报市教育局审核撤销其称号。每3年对学科带头人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教育局通报全市。
  第7条 学科带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期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1、在校外开班补课,进行有偿家教的;
  2、向学生兜售教辅资料的;
  3、私自收费的;
  4、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研活动或不接受学校布置的教科研任务等工作的;
  6、有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规范的行为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8条 学科带头人的流动应严格履行聘约规定的期限(至少在本校工作3年以上),到外校工作或市外工作须报市教育局批准,并按聘用合同的有关条款作出相应处理。
  三、奖励和处罚
  第9条 学校将努力为学科带头人创造有利的工作、学习环境,做到人尽其才。优先为学科带头人提供外出进修、参观考察的机会。
  第10条 学科带头人学期考核后,按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级可分别享受每学期300元、240元、180元的教科研津贴,考核不合格的,不能享受此项津贴。
  第11条 国家、省级骨干教师和省级优秀教师、市级知名教师和学校认定的骨干教师的管理和考核原则上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12条 本办法从2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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