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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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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消除隐患,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开展和顺利进行,促进和谐、平安校园的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各处室主任(副主任)要认真履行本岗位的安全职责,落实好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各项安全预防措施,共同配合,确保学校安全。 二、 对学校发生的重特大责任事故,由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安全管理事故责任认定小组,对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分析,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作出安全责任认定。 三、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负有的全面组织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1)学校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办工作、活动不正常,管理松弛。 (2)学校安全责任制不落实。 (3)对查出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没有提供资金保证和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而导致事故的。 (4)未认真履行相关制度规定的岗位安全职责。 四、学校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及分管领导是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发生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追究分管领导负有的安全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 (1)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无计划、方案、措施、致使管理松弛。 (2)未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或对隐患整改未尽到责任而导致事故发生。 (3)学校安全管理网络、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致使管理上严重存在安全盲点、盲区或漏洞。 (4)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正确行使安全否决权。 (5)未认真履行相关制度规定的岗位安全职责。 五、 学校安全办领导,各处室领导是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学校发生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追究安全办领导及处室领导负有的安全工作的管理责任。 (1)因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部门安全工作纪律松弛、制度执行不严、未督促隐患整改引发事故。 (2)在本部门或分管工作中,年度或日常工作未做到安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3)组织大型集体活动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无安全保障措施。 (4)对分管安全的领导或安全办提出的安全方面意见和建议,没有采纳而导致事故发生。 (5)使用未经安全技术部门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教育、教学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而发生事故。 (6)未定期检查安全隐患,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 (7)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特殊作业而导致事故发生。 (8)未认真履行相关制度规定的岗位安全职责。 六、学校发生一般性安全责任事故,由学校组织调查核实后,按照《东电中学安全工作奖惩制度》执行。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经上级安全部门认定,对负有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并提请有关部门分别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司法追究。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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