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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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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校长的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高等学校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 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四条 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

(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

(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

(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的师资(人事)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指定辖区内专业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

第六条 教师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按需施训、注重实效、改革创新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按培训组织的教育行政部门级别确定。

第七条 教师培训以5年为周期,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50学时。

第八条 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九条 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因故未能列入年度计划的,提前2周报送审查。已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因故调整时间并在当年内完成的,不再重复审查。

第十条 教研、科研、电教、装备等其它教育机构组织的教师培训须纳入同级教师培训规划、统一部署,集中或分别组织实施。未纳入规划的不予认定。

第十一条 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学时实行单项认定和登记,培训时间为1年内120学时。单项培训学时不足的,视同周期内培训学时未完成。

第十二条鼓励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脱产进修、远程教育、自学考试、攻读教育硕士等多种学习途径提高学历水平。年度内完成1门以上课程学习并考核通过的,凭单科结业证书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36学时。

第十三条 教师通过论文撰写、参与课题研究、出版教育专著、技术发明创造等形式开展教育科研活动并取得成果的,是否认定培训学时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认定学时的,总学时不得超过县级以上年均培训学时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 鼓励优秀教师示范引领。

(一)参加校本培训授课,认定相应校本培训时间。参加县级以上培训授课,认定县级以上培训6学时。按次计算,最多不超过18学时。

(二)开设县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一次,认定县级以上培训6学时。按次计算,最多不超过18学时。

(三)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技能大赛、信息化教学大赛等教师竞赛项目获个人奖项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18学时。

第(二)、(三)不重复计算。

第十五条 响应号召到贫困地区跨县支教,支教期间无教学事故或其他不良影响,连续任教时间1学期以上的,经考核合格,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72学时。

参加县域内支教,连续任教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是否认定培训学时,认定学时的,总学时不得超过县级以上培训36学时。

第十六条 因故不能参加培训者,须递交经所在单位批准的请假条。每门课程(项目)累计缺课(含请假)三分之一或旷课四分之一及以上者和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登记学时。

第十七条 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培训的教师,须出具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上报相应培训主管部门或机构办理当年免修手续。5年周期内总学时仍应达到相应要求。

第十八条 学时认定实行属地管理,采取证书和网络登记办法。证书登记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培训学时网络登记应包括培训文件、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培训地点、考核结果等内容。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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