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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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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为:校班子全体成员,全体教师党员。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划分:以年度为期限,按照“一级抓一级”的原则,班子成员根据各自分工情况与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本人及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完成情况负主要责任;党员与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本人及本部门党内廉政建设目标完成情况,承担主要责任。

  (3)党内廉政建设工作内容。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教育局的工作部署,制订工作计划,健全规章制度,积极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学习和教育活动。

  2、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报告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

  (1)为完成责任目标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好的做法及经验;

  (2)学习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的情况和廉洁自律的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或情况。报告情况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每半年向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对不遵守报告制度,不按期如实报告情况的,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处理。

  3、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查考核制度。检查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半年、年终),检查考核的结果均归入个人年度考核成绩计算。

  4、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教育督促为主,责任追究为辅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一般通过下列方式进行:(1)诫免;(2)责令检查、限期改正;(3)通报批评;(4)停职检查;(5)调离工作岗位;(6)免除职务;(7)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以上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5、大力推行学校校务公开制度。对学校的基建、大宗物品采购、招生、收费等重大项目,积极实行阳光操作、适时公开的制度,不断完善各项程序,确保参与人员的廉洁自律,让广大教职工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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