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教育范文 > 学校规章制度

关于加强太和县中小学教育干部管理的意见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4 点击次数:

源初 中教 师*网 w Ww.9 1
0w.net

关于加强太和县中小学教育干部管理的意见

太教人〔2006〕60号

关于加强太和县中小学教育干部
管理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切实加强教育干部队伍建设,形成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推进我县教育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执行,加快我县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根据《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60号)、太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和县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太政[2004]56号)和《中共太和县委关于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任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干部任用原则
(一)选拔任用教育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选拔任用教育干部,必须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立足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增强整体功能,提高领导干部素质,努力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工作,奉献教育事业,具有驾驭学校教育工作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
二、干部任用管理权限
(一)本《意见》只适用于太和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委内设科室及二级机构副科级以下教育干部的任免和管理。教育系统副科级及以上教育干部的任免和管理,按市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县教委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县教委任免和管理的干部
1、县直中学中层管理人员、水上学校正、副校长、县直幼儿园正、副园长;
2、县教委内设科室人员及二级机构中层管理人员;
3、乡镇中心学校、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中心小学、城区小学正、副校长,中心学校中层管理人员及办公室人员。
(三)县教委授权中心学校管理的干部
1、乡镇完全小学、村级小学正、副校长及中层管理人员;
2、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中心小学、城区小学中层管理人员;
3、乡镇幼儿园正、副园长及中层管理人员。
(四)干部调动审批范围
1、县直中学中层管理人员、水上学校正、副校长、县直幼儿园正、副园长、县教委内设科室人员及二级机构中层管理人员、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中心小学、城区小学正、副校长、中心学校中层管理人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其工作调动由县教委研究确定。
2、乡镇完全小学、村级小学正、副校长及中层管理人员;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中心小学、城区小学中层管理人员;乡镇幼儿园正、副园长及中层管理人员,其在本乡镇内工作调动由乡镇中心学校研究确定。
三、干部选拔任用条件
(一)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政治敏感性。
2、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正确的办学思想,积极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3、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讲实话,求实效,有精而搏的文化专业知识。
4、作风民主,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才能。
5、清正廉洁,以身作则,办事公道正派,严于律己,教职工满意度高。
6、身体健康,能胜任管理工作。
(二)领导干部任职资格
1、学历:县直中学中层管理人员、水上学校正、副校长、县直幼儿园正、副园长、县教委内设科室人员及二级机构中层管理人员,乡镇中心学校、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中心小学、城区小学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乡镇中心小学、完全小学、村级小学、乡镇幼儿园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应具有中师及以上学历。
2、职称:县直中学、县教委二级机构(评职称的单位)中层管理人员、水上学校、县直幼儿园、乡镇中心学校、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中心小学、城区小学正、副校(园)长应具有任职学校(单位)所在系列的一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水上学校、县直幼儿园、乡镇中心学校、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中心小学、城区小学中层管理人员、乡镇完全小学、幼儿园、村级小学正、副校(园)长,应具有任职学校所在系列的二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3、教龄:县直中学、县教委二级机构(评职称单位)中层管理人员、水上学校、县直幼儿园、乡镇中心学校、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中心小学、城区小学正、副校(园)长,应有五年及以上教龄;水上学校、县直幼儿园、乡镇中心学校、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中心小学、城区小学中层管理人员、乡镇完全小学、幼儿园、村级小学正、副校(园)长应有三年及以上教龄。
4、岗位资格:正、副校(园)长自觉接受岗位培训和提高培训,原则上应在任职一年内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年龄:中小学校、幼儿园(副科级以下)正、副校(园)长,初任男性不超过50周岁,女性不超过45周岁;连任男性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2周岁。中层管理人员,初任不超过45周岁,连任同上述规定。
四、干部选拔任用要求和程序
(一)要求
1、阳光操作,公正透明。选拔中小学校管理人员,要完善民主推荐、民主监督和民意测评制度,坚持从群众中来,走群众路线,认真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前,管理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将选任的职位、数额、范围、条件、程序等有关情况向广大教职工及社会各界公布,广泛吸纳各方面意见。对产生的侯选人及决议任用的人选,要分别进行至少一星期的选前、任前公示,充分接受群众监督,逐步形成科学规范的荐才、选才机制。
2、任人唯德,任人唯才。选拔任用学校管理人员,要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首先,广大教职工的满意度是重要基础,考核过程中,赞成票不超过三分之一者不能进入侯选人范围,在任者应予解聘或不能连任。其次,个人素质是基本条件,创新精神是关键要素。作为学校管理人员,能否善于接受新观念,大胆创新且善于反思,是学校管理岗位的基本要求。第三,落实考察、任用责任追究制度是重要保障。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程序
1、通气。对需要充实的干部职位及被选拔的对象,要根据干部任用管理的权限,由教育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通气,征得同意后再开展选拔工作。
2、竞选。县教委直接管理的干部由县教委组织竞选;由县教委授权中心学校管理的干部,由中心学校在教委包点干部的指导监督下,参照有关规定组织竞选。
3、考核。按任用管理权限分别由县教委或中心学校组织进行,包括:思想政治表现、任职资格、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及实绩、组织领导能力、群众评价、身体素质、缺点和不足等。考核工作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考核结果有关材料按干管权限存档。
4、公示。对被选拔的干部,经考核合格后,要及时公示,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时间为七天。
5、任用。对被选拔的干部,经考核合格,公示无异议,按干管权限和程序进行任用
6、任期。小学校长任期6年,中学校长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可任期内任免。
五、干部任用管理制度
(一)学校内设机构和职数设置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60号《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规定:学生数在1200名(含该数,下同)以上、800名以上和600名以上的中小学,分别设置内设机构3个、2个、1个,校领导职数分别为3名、2名、2名;学生数在599名以下的中小学不设内设机构,配校长、副校长各1名,教务主任1名;学生数超过2000名的中小学和承担全乡(镇)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中心学校,可增加1名校领导职数。中小学内设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等。中小学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团体按有关章程设立。幼儿园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培训
加大对教育干部的培训力度,努力建设学习型、研究型、创造型的中小学管理人才队伍,是一项重要工作。除了岗位培训等固定培训外,教育教学管理人员要加强自学,每人每年阅读的有关教育教学理论书籍不得少于10本,并写出质量较高的学习笔记,以备交流。同时还应采取走出去、请进来、教学观摩、校本培训、校本教研等多种形式学习,增长见识,开阔视野。条件成熟时,还可组织境外考察、学习、交流。
(三)监管
要不断强化对教育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任期目标考核、定期考核、责任追究、在任、离任审计等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一整套纪律严明、制度完备、多方参与的监督制度。
1、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教育干部要自觉接受上级和辖区党委、政府的监督管理。乡镇政府协助县教育主管部门管理本辖区中小学,教育干部要自觉接受辖区党委、政府的监督管理,在干部任免过程中,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县教育主管部门和乡镇中小学校要主动征求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
2、强化管理约束。在实施管理时,管理行为要廉洁自律;管理过程要公正公开;出现问题要自我问责。在具体管理实践中,要逐步推出校长承诺制、校长定期汇报制和校长问责制,强化自我约束意识,形成自我约束习惯。
3、实行民主管理。继续推行校务公开、财务审计、校务委员会、职代会等制度,完善学校内部监督体系,建立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尤其是校长的权力制衡机制,逐步完善校长负责制。
4、建立激励机制。进一步落实县教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教人字[2001]50号)精神,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加大对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尤其是校长的奖励力度。
5、严格组织考核。建立健全对教育教学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制度,并认真落实。对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中未完成主要任期目标和因工作失误而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管理人员,应予以解聘。校长一旦被解聘,由其组建的领导班子自行解体。
6、辞职:学校管理人员在任期内辞职,校长、副校长、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分别提前3个月、2个月、1个月按干管权限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离职。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
六、干部任免纪律
(一)干部任免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干部任免按干管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个人不得改变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
2、执行干部任免程序,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3、按干管权限任命和上报;
4、不准拒不执行上级组织派进、调出干部的决定;
5、不准要求选拔任用本人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
6、不准在干部任免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象;
7、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二)学校内设机构的职数设置,必须按规定编制进行配备,不准擅自增加职数或滥设职务名称,不得超职数上报、配备。
(三)严格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凡需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职务,必须在研究任免前,将任职资格材料、考查材料等按干管权限上报,经同意后再行办理任免手续。凡未经任职资格审查擅自任免的,一律无效。任职资格审查必须从严掌握,切实把好审查关。
太和县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发:各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各学校
报:县委组织部
抄:县人事局、编委办


源初 中教 师*网 w Ww.9 1
0w.net
上一篇: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光盘播放教室管理制度    下一篇:教育局关于在直属单位推行中层干部竞聘上岗的实施意见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