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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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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优化教风校风,促进我县教职工队伍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将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考勤制度公布如下:
  一、事假
  (一)、工作人员因公、因私请假,都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
  因公请假,应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事先向单位领导申请,特殊情况可电话请假。
  因私请假,离开岗位一律要事先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填写《请假申请单》(由单位存档),单位领导准假后,方可离岗。单位要及时将请销假情况,记入《请销假情况登记表》。
  (二)、校(园)长请假一律向局长请假;县直高中(职中)校长请假3天以内,向局长请假,3天以上向分管县长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岗。
  联校所属学区小学的校长(或负责人)请假5天(含5天)以内,由联校校长批准;5天以上,经分管人事的副局长批准,同时报局人事科备案。
  局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局长批准;科室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3天(含3天)以内由分管局长批准;3天以上由局长批准。超过3天的报人事科备案。
  学校其他管理干部和教职工请假,由学校校长批准,超过7天的,报局人事科备案。
  事假期满,须及时向准假人销假,单位备案。无正当理由超假的,作旷职处理。
  (三)、因私请假期间的工资,7天以内的,按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1%;累计超过7天的,按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1.5%;学期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按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2%;超过2个月的,按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3%;考核年度内请假累计超过4个月的,停发工资,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能参加职称评聘。
  (四)、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员作旷职处理。旷职期间停发工资。对旷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作自动离职处理,终止用人关系。从擅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全部工资,并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二、病假
  (一)、工作人员因病不能上班,凭医院病情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并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参照事假)报批。请病假连续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需持县级及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出具的病情证明、相应医院医务科出具证明以及病历卡和医药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经县教育局人事科审核后,方可按本规定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病情证明若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请假人员作旷职论处。对给其出具假病情证明者报请县政府,建议医疗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二)、工作人员请病假7天以内,按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0.2%;7天以上不满1个月的,按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0.25%;学期病假累计满1个月,按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0.5%;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1%,工作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0.5%;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算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2%,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1.5%。
  (三)、工作人员中获得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四)、享受教科研津贴的人员,其津贴病假期间以实际工作时间计发。
  (五)、学年累计病假6个月以上,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能参加职称评聘。
  (六)、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并视情节,按事假第4条规定处理。
  (七)、病假期满,须及时向准假单位销假。确因病情原因,需续假的,要及时办理续假手续。无正当理由超假的,按事假超假处理规定执行。确有重大疾病者,须报请主管部门领导批准。
  三、婚假、生育假、丧假、探亲假
  (一)、工作人员享受婚假正常7天,丧假(直系亲属死亡)可批准3~6天的假期。如结婚双方不在同一县工作,或者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可根据实际情况另给路程假。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路程费自理。
  (二)、享受产假的女工作人员,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增加产假15天。对实行晚婚并晚育的女工作人员增加产假60天(共计不超过150天),对实行晚婚并晚育的男工作人员,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可享受7天以内的护理假。
  (三)、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其配偶、父母不在本县居住的,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一次30天,路费由单位负担;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一次10天,两年合并使用21天,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20天,路费占本人月工资总额的30%以内自理,超过部分单位负担。
  (四)、享受上述假期人员,在假期内,工资和各项补贴照发。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享受寒暑假的,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凡病假、婚假、丧假、生育假等发生在假期间的,上班后假期均不另加。各种假期发生的时间有交叉的,亦不重复计假。
  四、退岗休假
  (一)、教学岗位因其脑力劳动的特殊性,根据其从事的教学学段,到一定年龄或教龄可享受退岗休假。退岗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各教学段退岗年龄(周岁)不得低于:中学女50岁、男52岁;小学女52岁、男56岁。
  五、附则
  (一)、每月5日前各单位将上月考勤汇总表报局人事科,复核无误后送交教育核算中心。
  (二)、以上各项扣发、停发的款项一律由教育核算中心收缴,计入本单位账户,在教育局监督下用于本校职工临时代课、津贴补贴等补充支出,并实行专项审计。
  (三)、对以上各项规定,本人拒不执行者,从严处理。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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