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教育范文 > 学校规章制度

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暂行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4 点击次数:

源初 中教 师*网 w Ww.9 1
0w.net

  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稳定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杜绝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由于责任心不强,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事故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条 建立申诉制度。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教学管理人员无故未及时下达教学任务、课程表等,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2、无故不按时或不按要求上报教材征订表或由于不认真填写造成错订、漏订,或教材主管部门无故征订、发放教材不及时,对教学造成不良影响;
  3、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师因工作失误或卷面出现多处错误,致使考试延迟达15分钟;
  4、未按时上报或未按要求上报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材料,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5、教学管理人员调度不力对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6、教材主管部门不征求系意见,无故更换教师所订教材版本,或系所订教材不符合教学要求,反响较大者;
  7、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师在规定时间内未上交教学任务分配表、授课计划,或其它有关教学材料,对教学造成一定影响;
  8、无故上课迟到10分钟或提前下课10分钟;
  9、无故擅离教学工作岗位(包括理论、实验、实践等各个教学环节)达10分钟;
  10、教师授课没有授课计划或教案;
  11、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无故相差达8学时;
  12、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自行调课、自行委托他人代课或任意增加、减少学时数;
  13、降低教学要求,导致学生对课程内容的范围和深度的掌握未达到大纲要求;
  14、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却拒不接受教学任务;
  15、监考人员不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和考试有关规定,或迟到、早退、随意离开考场达10分钟;
  16、对考试命题、阅卷、评分明显不当或出现明显错误;
  17、各类实训无故不按大纲规定和要求进行,随意改变实训进度或实训时间,随意增加或减少实训时间,或在实训过程中要求不严,不按规程操作出现错误,造成不良影响;
  18、实验课准备不认真,实验有关材料等不齐全,致使实验课不能正常进行达10分钟;
  19、各类实验、实训未按大纲规定和要求进行,降低实验、实训教学要求,影响实验、实训教学质量;
  20、应开设的实验(实验大纲要求必须开设的),因材料或设备未及时按计划购进,或未及时向系发放,或系未及时领回,延误了预试、准备实验;
  21、由于组织教学或管理不力,导致学生造成教学或实验仪器设备较大损失,对教学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22、因管理或使用不当,造成实验室较大损失,对教学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23、不及时检查、报告、修理作息电铃、教室照明和教学有关设施而影响教学工作;
  24、上课前教学楼及教室未按时开门而影响学生上课达10分钟;
  25、其它违反学校规定,对教学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严重教学事故:


  1、教学管理工作人员无故未及时下达教学任务、课程表等,造成工作脱节或秩序混乱,严重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2、无故不按时上报教材征订表或由于不认真填写造成错订、漏订,或教材主管部门无故征订、发放教材不及时,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
  3、在教学过程中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散布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
  4、教材主管部门未征求系意见,无故更改教材版本或系所订教材不符合教学要求,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5、教学管理人员调度不力,对教学秩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6、无故缺课或未履行审批手续而提前一周(含一周)以上结束课程,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
  7、教师上课、监考迟到20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20分钟以上;
  8、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却拒不接受教学任务,态度恶劣;
  9、备课不认真,无授课计划或教案,导致课堂混乱或教学内容出现原则性错误;
  10、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在出题、审题、印刷、装订过程中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
  11、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师因工作失误或卷面出现多处错误等原因致使考试延迟20分钟;
  12、监考不负责任,清场不严,致使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
  13、对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瞒而不报,或庇护说情,或怂恿、帮助学生作弊;
  14、实验准备未完成,或准备错误,或材料不齐全,致使实验不能正常进行达20分钟以上;
  15、应开设的实验因材料或设备未及时按计划购进,或未及时向系发放,或系未及时领回,致使实验无法开出;
  16、由于组织教学不力,导致学生造成教学或实验仪器设备严重损失,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17、因管理或使用不当,造成实验室严重损失,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18、上课前教学楼及教室未按时开门而影响学生上课达20分钟;
  19、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教学计划,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不执行教学计划;
  20、其它违反学校规定,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过程中,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故意大量散布其他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
  2、由于组织教学不力,导致学生造成教学或实验仪器设备重大损失,对教学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3、对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任,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人身伤亡事故;
  4、监考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5、其它违反学校规定,对教学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六条 发生在四、五、六条中未列出的其它教学事故,亦应酌情处理。
  第七条 对教学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学院教学行政管理部门、各系领导,对发生的教学事故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实事求是地对当事人加强思想教育,并作出适当的处理。
  1、教学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单位应根据第四、五、六条规定,一周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定性,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当事人书面报告和书面检查报有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保留一周的异议期,接受当事人的申诉,并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做出最终认定和处理意见;
  2、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扣发当月院内津贴;
  3、对严重教学事故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副高级以下职称(含副高级)人员扣发三个月院内津贴,当年不得评、聘高一级技术职称,正高级职称的扣发六个月院内津贴,不得参评先进及优秀教学质量奖等;
  4、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副高级以下职称(含副高级)人员扣发六个月的院内津贴,两年内不得评、聘高一级技术职称,正高级职称的扣发全年院内津贴,第二年降一级聘任,不得参评先进及优秀教学质量奖等;
  5、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三次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者,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6、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者,按一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7、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三次一般教学事故,或两次严重教学事故,或一次重大教学事故的部门,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不得参评当年度先进集体;
  8、凡因教学事故而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有关材料存入人事档案。
  第八条 对教学事故隐瞒不报,或拒不检讨错误者,经查实后,应从重处理。
  第九条 全院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或失职影响教学正常进行,造成不良或严重后果,由学院定性后,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源初 中教 师*网 w Ww.9 1
0w.net
上一篇: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二    下一篇:多媒体教学与课件制作的管理办法
推荐资讯